江苏人防(人防工程的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次
开发商、设计师都会碰到这样的困惑:
1、人防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
2、凭什么让我建设救护站、专业队等高级别人防?
3、什么情况可以异地建设?
......
随着各地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1 什么是“人防工程”
所谓“人防工程”,即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结论:
曾经很多人质疑:人防工程在现代战争中到底能有多大的意义,但从国家层面,一定要坚定地推进,作为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必须坚定不移去支持配建,这是毫无争议的。
2 原有的人防配建标准
各地人防建筑配建标准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虽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
《xx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3 原标准存在的问题
绝大部分原标准均为上世纪80、90年代出台,距今已有20、30年,当前的城市建设状态与当年已经有巨大的区别,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为尖锐的就是配建面积的不合理。
① 、10层(含)以上的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来思考下,如一个50层建筑和一个10层建筑,地上面积相差5倍,人防面积却是一样的。
②、 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那么一个8层带地下室和一个2层带地下室的相比较,差距也有4倍。
这种状况不利于人员就近掩蔽疏散,人数多的地方人防配建少,人数少的地方反而配建多。
另外,原有的配建方式,计算方式复杂,例如,首层的阳台怎么算?门厅又该怎么办?等等。有的地方松,有的地方严,全靠主管人员一张嘴,对营商环境极为不利。
4 新标准出台
在2020年,各地如山东省、湖南省、江苏省、北京市等(点击省市名称查看各地方人防新标准),依据自身情况出台了新的人防建设标准,按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率,非常清晰的告知建设项目所需配建的人防建筑规模。
以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为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条 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印发
5 新标准亮点
① 、按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来配建人防面积
各地调整的新标准,不再区分10层以上、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上、以下;首层面积和总面积等多个条件,统一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一类城市一个比例,简明易懂,便于计算,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更加合理。
如山东省:
(一)一类防空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
(二)二类防空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
(三)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不低于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
(四)县城不低于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
湖南省:
(一)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二)二类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河北省(意见稿):
(一)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②、提高了高级别人防工程建设积极性
很多地方缺少对高级别人防工程建设的激励机制,导致此类场所建设积极性很低。
山东省和湖南省的做法非常人性化。
如山东省规定:
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江苏省规定:
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的折算比例。核生化监测中心、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折算比例提高到了1:2.5;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救护站可按1:2.0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食品库、药品库等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折算比例进行了细化,装备掩蔽部按照1:1.2,队员掩蔽部按照1:2.0。
遗憾的是,很多地方在新制定的标准或讨论稿中竟然会遗漏此条。
③、异地建设的限定
各地新规对异地建设都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6 新标准的不足
① 、全地下空间的开发怎么配建人防?
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标准并不一致,比如山东为20%、湖南为40%、北京和河北为30%,可以想像,如果是建设一个地下商业或地下车库,有40%的面积需要配建成人防,会对布局带来很大影响,很可能会抑制地下空间开发的积极性。
图图规范认为山东省的20%更具有参考意义,最高也不宜超过30%。
②、对异地建设如何评判?
毫无疑义,如果地形、地质条件不允许,人防工程可以异地建设,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如果主体建筑规模不大,比如仅有5000㎡,那么按5%配建,人防面积仅有250㎡,据此建设,除去出入口部位、洗消间等等,剩余面积很小,实用性很差,对投资浪费严重,目前看,人防部门对1000㎡以下的人防不建议建设。
我们看到对于这点,江苏省、福建省考虑到了。
如,福建省规定: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
江苏省将面积小于1000㎡的人防纳入了异地建设的情况:
而,有很多地方在新制定的标准或讨论稿中没有考虑到这一项。
③、工业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如何界定?
理论上讲,仅民用建筑需要配建人防,工业建筑不需要配建(北京工业用地也需建设人防),那在工业用地上配建的生活用房如何界定?或是以产业园区名义建设的类办公建筑如何界定?
结语:
人民防空工程应该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近期、远期建设规划得当,地下、地上建设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适度。
对不适应时代的规定及时做出修订和调整,并能够做到合情合理、具有人性化的制订,为这些省市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