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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细读《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

细读《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本篇是细读《公司法》第四篇,我们来看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按照公司法,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两种发起设立形式下,要特别注意,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分应不低于35%,其余采用公开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两种募集也为拓展投资渠道提供了极大便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和资格的规定,除了人数外,公司法还对在境内居住的人数有最低限制,这样的设置可以提高对发起人的有效国家管理,亦是方便监管。

确定发起方式,选定相关承销机构、代收股款银行等,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材料准备,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并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且创立大会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此后,公司法主要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事项,每个项之下有多条规定,为方便大家便捷阅读,每个我将总结一段话,以便大家归纳总结: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特殊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请参考公司法第一百条),会议召集主持人按照优先顺序排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请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当然,对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法有其特别规定,主要总结如下: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为本节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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