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控股(自然人的股转与分红探讨)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次
一、案例
张三和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牛牛贸易公司,张三出资600万元占股60%,李四出资400万元占股40%,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上述全部货币资金方式实缴完成。经过多年经营,牛牛贸易公司目前净资产3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现在李四想要把牛牛贸易公司40%的股权按1200万元转让给张三,张三也同意按此价格接收此股权(本案例为了简化假设目标公司已足额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等)。
二、案例解析
按照财务报表显示,牛牛贸易公司净资产3000万元,属于股东李四的净资产3000*40%=1200万元,转让价格也是1200万元,李四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400=800万元,税务角度上是没有问题,是合理价格转让的。
我们首次看到这个案例时,认为直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所述规定,直接按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800*20%=160万元缴税即可。因为股东是自然人,无论是先将李四的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分给李四后,再按交易价格400万元股权转让,还是直接按交易价格1200万元股权转让税费都是160万元。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有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呢?仔细研究这个案例又会有新的思考。
方案一:李四直接股权转让
若李四直接按1200万元股权转让后,张三100%持股牛牛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财务报表依然为净资产3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后续股东张三要再分红2000万元时,张三还需要缴纳2000*20%=400万。
方案二:李四先分红后股权转让
若李四的未分配利润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40%),先分给李四后,再按交易价格400万元股权转让 ,分配利润800万元需要缴纳税费800×20%=160万元,若张三也按比例分红1200万申报纳税240万,李四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400-400=0万元,此时李四交易税费合计:0+160=160万元。日后张三100%持股牛牛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财务报表依然为净资产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0万元。按照上述分析来看,无论是把李四的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分给李四再按交易价格400万元股权转让还是直接按交易价格1200万元股权转让,李四所承担的税费都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张三而言,却可以节省400-240=160万元税费,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总结:1、当李四先分红800万再以交易价格400万做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400万,李四完税160万;张三也分红1200万,纳税240万,此时张三受让李四的股权原值即为400万,若张三再次把受让的股权以市场价值400万元转让,(400万-400万)*20%=0万,方案二可以少交160万税费,为何方案一和方案二税费会有差异呢?我们从股东个人角度分析一下:
方案一李四的股转款项来源是张三额外拿1200万元并购李四股份,对目标公司牛牛贸易公司来说,会计分录为:借:实收资本—李四400万;贷:实收资本—张三400万;目标公司净资产无任何变化,也就是说目标公司资产没有任何损益,净资产为3000万,其中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李四作为纳税义务人仅股转申报纳税160万,但是受让方张三未来利润分配2000万还需纳税400万,从张三个人角度,张三个人财富变化:从完税财产1200万变为1200万未完税财产,产生税费160万,未来应交未交税费400万,张三和李四合计税费:560万。
方案二李四的股转款项来源为目标公司分红800万,转让给张三股份本金部分400万,一共1200万,张三按比例分红1200万,其中400万支付给了李四的股权本金,李四作为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160万,张三作为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240万,本次纳税合计400万 。从张三个人财富角度:张三个人财富增加1200万,其中现金800万,股份400万,产生税费400万,未来应交未交税费为0元,张三和李四合计税费:400万。
方案三、张三设立控股公司受让李四股权
张三新设立一家小牛控股公司,由小牛控股公司去收购李四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牛牛贸易公司分红给小牛控股公司是免税的,小牛控股公司取得分红款可以对牛牛贸易公司增资,也可以再投资其他公司,这个过程都是免税的,未来小牛公司先分红再股转可以达到节税效果。
三、案例总结
在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理论里,居民企业持股适用于先分红再股权转让,自然人持股先分红再股转也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当然,根据客户不同需求,情况又会有所变化,需要根据客户情况做出适合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