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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处罚绝不缺席未报送1930万元违法放贷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被罚款50万元)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

金融界8月2日消息 处罚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因未向银保监会报送1930万元的违法放贷案而被处罚。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未按照规定报送涉刑案件风险信息”被罚款50万元。另外,相关责任人柯嘉奇、王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这一案件还要追溯至2019年轰动一时的千万违法放贷案。根据(2019)浙10刑终317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柯嘉奇在担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七部总经理期间,在办理借款人申请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过程中,对于胡某、管某等4人介绍的49名借款人使用虚假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向泰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的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违反有关信贷管理法律规定,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发放贷款49笔,共计1930万元,导致该1930万元贷款逾期。截止被告人柯嘉奇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前银行已追回本金63万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处罚绝不缺席!未报送1930万元违法放贷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被罚款50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柯嘉奇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柯嘉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柯嘉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其是基于客户经理的调查再予以审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遂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调查任务是前岗工作人员的责任,柯嘉奇是根据申报的资料进行程序性的书面审查;在前岗工作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对柯嘉奇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实际损失数额,不是原判所认定的数额,应扣除泰隆银行已经收回或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数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泰隆银行的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原则,贷款调查过程中,必须做到“三查询、五核实”,被告人柯嘉奇作为贷款的审查、审批人员,应对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而非仅仅程序性审查。被告人柯嘉奇作为泰隆银行开发区支行第七支部总经理,在贷款调查过程和审批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调查不实和审查不严,致使原判认定的49笔贷款被借款人骗贷,造成了银行重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犯罪数额的判定,法院认为,在被告人柯嘉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公安机关已经以骗取贷款罪对各借款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予以了追缴,通过追缴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数额应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至于本案刑事立案后泰隆银行已经收回或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数额均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嘉奇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根据半年报,截至2022年6月末,泰隆商业银行实现营业收入73.88亿元,同比增长26.08%;净利润22.47亿元,同比增长14.69%。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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