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碧霞(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0-002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6082.72 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于2019年4月22日开庭审理。近期,收到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款5000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万元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5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59万元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35.09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0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为5285.98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判决。
(三)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冻结巨东公司在广西巨东食品公司80%股权、查封宁承东汽车一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近期得知巨东公司已破产,拟进行债权申报。
(四)金桥公司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兴宁区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三山坡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三山坡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人民法院执行。已查封三山坡公司的一块面积为93,358.4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担保人宁承东名下一块面积为162.46平方米的土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近期得知担保人巨东公司已破产,拟进行债权申报。
(五)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岑小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1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78.67万元及利息,陈雪娟、岑小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6月21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六)利和公司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东凯公司、卢光昌、卢培华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3万元,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东凯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前分四期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在2018年6月28日前分两期支付利息110万元(计至2017年3月28日);卢光昌、卢培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4.76万元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4月8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 2018年2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2019年6月30日,利和公司累计收到执行款107.19万元。2019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期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七)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简称“双龙餐具”)、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米粉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阙振峰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餐具、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9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八)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0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餐具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由被告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9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止本轮执行。
(九)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传餐饮”)、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10月26日利和公司收到法院2017年9月2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田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万洲餐饮对喜相传餐饮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喜相传餐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4.喜相传餐饮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名下的位于田阳县玉凤镇百民方屯面积为2054.2亩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阳林抵登(2013)第00004号)。被告黄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7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747元,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负担7.40万元。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7月11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期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十)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贸易”)、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控股“)、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纸业”)、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3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南山贸易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南山贸易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亿晁控股、东昇纸业、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贸易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控股、东昇纸业、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贸易追偿;4.南山贸易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控股持有的南山贸易的19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贸易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有的南山贸易的1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元,由利和公司负担220元,七被告负担5.94万元。南山贸易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19年7月3日开庭。二审法院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被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0.49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
(十一)利和公司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宁、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认下简称“中能生物“)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中能生物在2017年3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王晓宁持有的中能生物的2,7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 2017年4月25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三被告于2017年10月14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庭下调解协议,承诺在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935万元,缴纳利息费用46.81万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326.95万元。
(十二)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旭攀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5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1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6月14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2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商铺、4008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号商铺作价135.86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135.85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8号商铺作价288.70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288.70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3.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商铺、4008商铺的查封。4.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近期已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十三)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3.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34万,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6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4.39万元,减半收取2.19万元,由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号商铺作价536.68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536.68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的查封。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近期已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十四)利和公司与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黄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建筑”)、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黄学军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3.8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3月13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华泰建筑归还贷款本金480万元,其中2017年2月28日归还利息10万元;2017年3月31日归还利息140万元;2017年5月31日归还利息41.76万元和本金40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和黄学军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 2017年6月12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2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利和公司已累计收到回款474.13万元。
(十五)利和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月1月29日判决:1.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2.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0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陈晓宇对被告五洋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晓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洋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被告五洋公司、陈晓宇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2019年3月14日,利和公司收到回款42.33万元。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并于2019年9月20日判决:维持南宁市兴宁区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2.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五洋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由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负担5.43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共同负担。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六)利和公司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唐秀用、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2日判决:1.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2.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唐秀用对被告更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秀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更源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被告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日判决:1.维持一审第一、二、四、六项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更源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5.2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七)利和公司与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宇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8.94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2日判决:1.被告一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给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一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三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05万元,由被告潘飞、图宇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日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第一、二、四、六项民事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潘飞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677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9.55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8.60万元,由潘飞、图宇公司、建燃公司负担0.9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字执行。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八)利和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9月1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5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5.25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十九)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2.9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2016-004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4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开庭。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未判决。
(二十)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法院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7月18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幢2单元201号房屋、11幢101号房屋、11幢102号房屋、11幢108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157.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5.741万元。2018年7月31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年8月1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年11月16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11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157.7万元优先受偿以及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11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1682294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撤销之诉与异议之诉再审尚未开庭。
(二十一)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万祥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95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金9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250万元;2017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5年3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执行,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2017年7月13日、2018年2月6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利和公司发现有人陆续在该案抵押物田阳县田州镇凤马村21,613.80㎡的土地上违法建造十几栋住宅房屋。为维护利和公司作为该土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利和公司向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无果,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被告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的违法违章建筑做出行政处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1.确认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驳回利和公司要求被告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本案的违法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行政不作为纠纷案尚未判决。
(二十二)利和公司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同纠纷将广开电气、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电力“)、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1万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9.28万元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8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90万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广开电气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利和公司累计回款184.47万元。近日收到法院裁定书,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二十三)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利银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8.85万元。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2017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桂利银公司支付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87.74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4年12月3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2015年1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起以137.74万元为基数。上述利息按月利率1%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沣桦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万元,由桂利银公司和沣桦公司承担7.80万元元,凭祥万通公司承担5.53万元。2017年11月13日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已于2017年10月26日生效。2018年3月19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1月8日,收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十四)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4.58万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30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价格下降损失524.12万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136.37万元;3.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万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3.32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5.30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万通进出口公司2019年1月29日收到法院2019年1月24日裁定:1.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万通进出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万元,本院予以退回。重审法院已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截至本公告日,重审尚未判决。
(二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4.38万元。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14日三次开庭审理,2018年6月25日判决:1.胜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42.77万元;2.胜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2.7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案件受理费0.92万元,由胜达公司负担。2018年7月19日胜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8月30日收到胜达公司执行回款42万元。2019年12月4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二十六)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凭祥万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939.08万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十七)凭祥万通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41万元。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8年9月19日开庭审理。法院2019年3月28日判决:永正圣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的保证金80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扣除515.41万元以及以406.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48%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之后,余款退还永正圣公司。案件受理费4.86万元(永正圣公司已预交)由永正圣公司负担1.56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3.30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8)桂14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79元予以退回。重审法院将于2020年1月15日开庭审理。
(二十八)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93.65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二十九)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第三人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84.67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1月29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三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2212.52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万元(原告凭祥万通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一)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商贸”)买卖合同纠纷,将长实商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80.74万元。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被告长实公司与被告航联投资共同返还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5080.74万元。案件受理费29.68万元由长实公司与航联投资共同负担,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6.84万元,多预交17.16万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长实商贸合作协议纠纷,将长实商贸、被告二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224.57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长实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T-MY-2013-04-012-001);2.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向原告万通进出公司返还合作包干费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万元,由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弘公司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95.59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判决:被告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64.8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064.8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4.1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4.65万元,由被告广弘公司负担。广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并于近期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8)桂14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即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64.8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064.8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1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4.65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三十四)万通进出公司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新丰公司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27万元。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8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1.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14.04万元;2.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四计付);3.驳回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49万元,保全费0.17万元,两项合计0.67万元,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0.30万元,被告新丰公司负担0.3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航联投资合同纠纷,将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1.89万元。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1月4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十六)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万元。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十七)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投资”)与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综合”)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地产”)、钦廉投资诉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5.24万元。2019年7月10日,收到法院发来案件材料。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8月8日判决:1.被告五洲地产偿还原告钦廉综合工程质保金515.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钦廉综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万元,由被告五洲地产负担。五洲地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9万元,由上诉人五洲地产负担。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黄海乐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黄海乐因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等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56万元。合越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法院案件材料。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裁定终止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恢复审理。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第三人资金流失款158.47万元;(2)判令四被告偿付第三人经济损失款46.10万元;(3)判令四被告偿还合越公司借利和公司800万元贷款及其滋生债务;(4)四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概由四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刘敏赞违反忠诚、勤勉法定义务,将公司法人管理职权“委托”给被告王刚行使,造成王刚以“董事长”职权后,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12月18日和12月28日签批向广西交投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和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划转走公司款项69.38万元、63.78万元和25.31万元共计158.47万元。被告王刚操控公司经营管理,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并开除员工,致使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公司需多赔偿46.01万元。被告韦浩,不尽董事职责,自封公司“财务总监”。被告覃世松身为公司总经理未履行总经理职责。四被告损害了公司和二股东利益,侵害公司财产。四被告对公司800万元借款开支不明。据此,应由失职、过错的被告负责,对公司800万元贷款债务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法律责任。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66.12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QF-WTMY-20131203);(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16611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认为:2013年12月10日,原告(需方)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供方)启帆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WTMY-20131203)。双方约定,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启帆购买镍铁1.59万吨,单价为2642元/吨,合计4200.00万元。并对镍铁质量、技术标准、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启帆公司支付货款4166.12万元。但被告无力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尚欠4166.12万元的镍铁矿货未交付,属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启帆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而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启帆公司应返还尚欠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1-12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约1850万元,冲销坏账准备约1010万元,影响2019年1-12月年利润减少约84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