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抹(河南信阳:为了猪肉卖相好,商贩往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法院判了)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次
“民以食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近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将荧光增白剂用水稀释后,使用毛巾朝自己售卖的猪肉上涂抹,防止猪皮发黄,给猪肉增白,以便在逢集时销售。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芦集乡街道销售有毒的猪肉后,派出工作人员对王某销售的猪肉进行扣押提取,经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王某现场销售的猪肉中含有非食用物质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消费者在食用这种涂抹了荧光增白剂的猪肉后,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销售的猪肉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王某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评析
念民之所忧,行民之所“判”,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需久久为功。本案中,王某在销售的猪肉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淮滨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承办法官张浩在判决中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更是用司法行为实践对民生底线的守护。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以更严格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餐桌上的“洁净”,努力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郑路伟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