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次
作者:卞宜良
思维方式,是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性模式,它涉及看待事物的角度、方式和方法,并由此决定怎么观察和理解这个世界。英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的《大数据时代》一书是大数据研究的先河之作。大数据“全部优于样本、混杂优于单一、相关优于因果”的思维变革,带来了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哲学变革。一言概之,与小数据时代追求精确性、单一性和因果性的线型思维相比,大数据更强调数据的完整性、开放性和相关性的复杂性思维,帮助我们从不同角度来观察和理解事物,在微观上能够捕捉那些隐藏的细节,在宏观上能够洞察那些微妙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揭开事实的全貌,避免认识错误和判断偏差。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到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到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将大数据生动地比喻为一个“寻宝游戏”。司法的本质和核心在于判断,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公共政策、社会效果等展开的一系列复杂性思维活动。大数据的完整性思维、开放性思维、相关性思维对司法裁判也有着许多值得玩味的启示。
一是以完整性思维重新看待案件事实。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在小数据时代,由于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的局限,偏执于核心和主要信息的精确性。大数据侧重强调数据的完整性和混杂性,能从中捕捉到一些被忽视而有价值的信息,能够深入到每个相关细节中,帮助我们进一步接近事实的真相。基于法律司法确定性的追求,司法传统上信奉“案卷中没有的东西就不存在”,把案件事实局限于案卷材料信息中。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把关注焦点放在案件主要或关键事实的准确性上,而对那些细节性信息因为案卷材料中记录前后不一或者较为模糊,认为关系不大而进行技术性简化处理,放弃了对细节性信息的挖掘,不仅影响了事实认定的完整性,甚至有些细节性信息很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形成“合理疑点”的致命伤,带来认识的偏差和错误。从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看,也大都体现在一些细节性信息关注和挖掘不够,细节上的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引发了误判。苏力先生对此曾指出,“我们相对说来更擅长处理法律(法条)的问题,演绎法条,而不善于处理事实问题,更不善于将事实问题同法条联系起来,不善于把法条同我们的,或我们要处理的那些人的生活环境联系起来……因此,我们自觉不自觉地都习惯于扬长避短,总是习惯于从原则或规则出发,而把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尽量简化。因为只有简化了或‘剪裁了的事实才便于我们规范化地、格式化地处理’。”这就需要以完整性思维重新看待案件事实,从案卷材料的局限中走出来,充分关注案件事实的每个细节,挖掘细节性事实的价值,细致地捕捉疑点、排除疑点,揭开案件的真相。
二是以开放性思维努力探寻法律的意义。在小数据时代,理解阐释只是在单一信息上封闭的、静态的沿着概念逻辑展开,不仅难以适应现实生活多样性的变化,而且信息单一容易把细微错误放大。大数据混杂优于单一的开放思维,适应现实复杂多样的要求。给理解世界打开一扇开放沟通的窗户。“法有限、情无穷”。法律抽象性、普遍性和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艰难所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是封闭、单向的,而是开放、反馈的。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隐藏在法律条文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尽管法律文字始终不变——,也就是随着生活本身而变化。”“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最权威性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只有让开放的生活事实不断填充和丰富法律的含义,才能让法律保持活力和力量。正如丹宁勋爵所言,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19世纪法官创立的法律原则已不适用于20世纪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应当用现代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革,使之与今天人们的需要和观点相适应,否则法律就会停止不前。如果以所谓法律确定性为名,封闭静态,僵化机械,反而挫伤了法律的生命力。探寻法律的意义和精神,需要司法者以开放性思维发现和理解法律规范——生活事实之间的关系密码,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中获得法律真谛。
三是以相关性思维提升司法公正品质,实现良法善治。在小数据时代,因果关系是简单直接的线型因果关系,而非复杂间接的非线型因果关系。大数据的相关性思维打破了小数据时代的因果思维模式,带来新的关联思维模式,让我们在宏观层面拥有更敏锐的洞察力。哈贝马斯指出,“法并不是一个自我陶醉的封闭系统,它要受到公民的‘民主的伦理生活’的滋养和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呼应。”法律与人性、政治、道德、人情等要素相互交织,存在复杂微妙的关系。法律中的很多判断,关涉到人性的洞悉,社会的洞察,也取决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观念或习惯性思维。如刑法中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期待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如果只着重分析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线型因果关系,不对涉及的公共政策、道德文化、社会效果等相关因素予以考量,司法公正势必大打折扣。回顾梳理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有的不考虑常理常情,机械适用法条;有的不能体谅人性的弱点,以“事后诸葛亮式”的理性苛刻提出超出常人的判断能力;有的法律和道德对立脱节,触及道德伦理底线,等等。实现法律并不等于实现了正义。实现良法善治,需要运用相关性思维,敏锐地洞察这些相关关系,以及关联案件的发生背景、前因后果、过错情况、公共政策、文化习俗、社会影响等边际性事实,让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加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更好切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众的道德情感。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指出,“大数据将为人类的生活创造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的维度。在不久的将来,世界许多现在单纯依靠人类判断力的领域都会被计算机系统所改变甚至取代。”大数据思维可以丰富、拓展我们的裁判思维,大数据技术应用可以成为辅助司法裁判利器,但永远不能取代司法裁判。(卞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