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对大型商业银行整体影响较小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次
分析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修订对大型商业银行整体影响较小,而中小型银行受累于较为受限的流动性来源和较为激进的期限错配策略,流动性管理压力将有所加大
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管理办法》在原流动监管指标体系中引入三项监管指标,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并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管理办法》重在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资金,以及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弱流动性资产等行为,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此次《管理办法》如果得到贯彻执行,对大型商业银行整体影响较小,而中小银行受累于较为受限的流动性来源和较为激进的期限错配策略,其流动性管理压力将有所加大。
《管理办法》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及流动性匹配率三项监管指标,这三个指标均应当不低于100%。同时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比例管理,对银行流动性监管更加细化和完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此前大型银行自2014年起已经开始测算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中也已经作为监管指标。因此,本次《管理办法》对于大型银行而言,达标难度不大;对于小型银行而言,此前仅需要满足流动性比例的监管要求,本次引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全新的指标,大幅提高了流动性监管要求。尽管如此,根据测算,截至2016年年末,仅有72家银行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包括五大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41家城商行和17家农商行),这些银行已经在此前使用LCR指标;其余的超过2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满足新增指标要求。
东北证券发布的报告称,《管理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支持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新增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抑制同业、去金融杠杆、防期限错配、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的监管思路。
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要求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要求“当商业银行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时,且明显高于同质同类商业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完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抵(质)押品管理等要求。
上述报告显示,在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监管方面,强化同业限额管理,并将限额细化到不同时期,并进一步抑制同业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风险。此外还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报送频率,新增了提高报送频率的要求。在技术、要求以及手段上都与不断迈向国际水平,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不断趋近。
报告显示,此次《管理办法》延续之前监管思路,无论是对同业业务的抑制、对银行重回存贷款主业的引导、还是对期限错配的限制,都与此前监管文件的重点一脉相承,是监管在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的进一步强化。从近期监管文件出台的频率来看,金融监管开始进入新一轮密集落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