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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别抄,别仿傍名芭田商标,侵权者被罚百万)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

别抄,别仿!傍名芭田商标,侵权者被罚百万###

前言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公司”)作为一家科研、生产、销售、终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早在1997年08月21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取得第1080052号“”商标核准注册。

·1999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取得第1256785号“”商标核准注册。

·2010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7162518号“”商标核准注册。

“芭田”经过公众长期广泛地使用和持续的宣传推广,在化肥领域享有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品牌美誉度。受“芭田”商标影响力的诱惑,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便萌生出“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的念头,不断以身涉险,触碰法律底线。芭田公司坚决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维护公司的权益和信誉。

2023年2月20日,芭田公司起诉王*、深圳芭一田肥业有限公司(下称芭一田公司)、新民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丰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终于二审落下帷幕。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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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芭田”系列商标、“芭田”字号均是在全国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标识。芭一田公司、金丰公司侵犯了芭田公司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且芭一田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一、芭一田公司、王*、金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芭田公司第1080052号“”、第

1256785号“”、第

71625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芭一田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芭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一百万元;王*对芭一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丰公司对芭一田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五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深圳芭一田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

案件重点展现

芭田vs芭一田

商标侵权

芭一田公司在其生产的化肥包装袋、外包装箱处突出使用了“”“”“”“”“”标识,前达标识的使用可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构成商标性使用。将芭田公司第1080052号“”商标、第

1256785号“”商标、第

7162518号“”商标和芭一田公司的相应标识进行对比得出,芭一田公司在化肥产品上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混淆视听,处心积虑仿冒

芭一田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并且在芭田公司将其经销商投诉在市场监管部门之后仍“侵权不止”,主观过错程度较深。芭一田公司成立于2018年,比芭田公司晚了近20年。芭一田公司不仅未对芭田公司的“芭田”商标、字号予以合理避让,反而将与其近似的“芭一田”的“一”字缩短、变形,使得“芭一田”标识与芭田公司的商标以及字号更为接近,处心积虑仿冒芭田公司各类商业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故意侵权,无视整改、处罚

在经销商因销售“芭一田”肥料被前后共3次整改、处罚之后。芭一田公司仍在继续向其经销商提供“芭一田”肥料,其故意侵权的心态显而易见。

芭一田公司在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故意通过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故意弱化等方式将芭一田企业字号中的“芭一田”在视觉效果上更接近“芭田”字样,芭一田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芭一田公司与芭田公司有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芭一田公司将芭田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自己的字号予以登记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故意造成混淆,主观上具有利用芭田公司字号知名度的故意。

侵权后果严重

芭田公司生产的“芭田”化肥,能否得到市场认可,无疑具有较好的品质。芭一田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据其称均是找东北的工厂代工的,其品质完全不可与芭田公司生产的“芭田”化肥比拟。化肥是农用生产物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种植的收成。芭一田公司的商标侵权及字号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损害芭田公司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声誉,还会间接损害作为消费者的农民的收益,侵权后果严重。

这一胜诉判决,宣告了芭田公司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商标价值和形象的行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芭田公司希望通过此次案件,提高市场对商标权益的重视程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正品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共同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农民的种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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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鉴别真假化肥

受肥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许多厂家开始模仿和假冒芭田产品,低价销售获取不法收入。芭田公司在起诉模仿和假冒芭田的产品和厂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作为消费者农民的种植收益的同时,希望大家在购买芭田化肥时,擦亮双眼,判断和避免买到假冒伪劣的芭田产品。

视频中提到的“深圳芭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葩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巴田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四川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芭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芭田肥业(河南)有限公司”“深圳市芭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芭田双喜农业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等均不是芭田股份的正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当您发现正在生产、销售或者购买到的化肥不是正品化肥时,可直接报警或者携带假冒化肥及有关证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最后,芭田公司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芭田用户,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授权商家购买芭田产品,以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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