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次
编者按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会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也就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因此,有不少人主张死亡(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但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等情形,人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今天小编要分享的就是身故(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注:因篇幅问题,本文不讨论保险人拒赔的情形等)。
法律规定
一、《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温馨提示:身份关系发生变更一般会在配偶、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姻亲关系或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经离婚,那么在受益人注明了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其前妻就被视为未指定,不享有受益权。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在1988.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1988年3月24日
司法解释(类别)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白某龄、 白某晴诉陈某连、白某目法定继承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白某龄与陈某木于2017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龄怀有身孕,并于2018年1月14日生育婚生女儿白某晴,现由白某龄抚养。陈菜连、白某目系陈某木的父母。2017年6月28日,陈某木在安溪县龙门镇观山村加油站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
陈某木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投保人身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事故发生后,陈某连、白某目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做出理赔决定书,决定: (1)按《平安福条款》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整; (2)按《长期意外13条款》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整,合计给付40万元整。2018 年1月27日左右,该保险公司将保险金40万元全额支付给陈某连、白某目。
陈某木生前尚欠白某碧借款1.5万元,尚欠陈某福借款1万元,尚欠陈某庆借款1.6万元,尚欠陈某坤借款2万元,尚欠沈某凤借款1.5万元,计7.6万元。上述借款7.6万元均由陈某连用本案诉争的保险金予以还清。
白某龄、白某晴以其二人亦是陈某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多次向陈某连、白某目要求分割应有的份额,但陈某连、白某目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连、白某目将所得的陈某水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40万元的二分之一,即20万元分割给白某龄、白某晴。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陈某木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但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40万元作为被保险人陈某木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的规定,白某晴在陈某木身故前并未出生,在陈某木身故后出生,故其依法应视为享有继承权等相应的民事权利,有权继承陈某木的遗产即保险金的相应份额。据此,陈某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4 人,为其父陈某连、其母白某目、其妻白某龄、其女白某晴。同时,继承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该保险金40万元应先扣除陈某木生前所负债务7.6万元,余款32. 4万元由陈某连、白某目、白某龄、白某晴平均分割,即白某龄、白某晴、陈某连、白某目各可分得余款32.4万元的1/4即8.1万元。综上所述,白某龄、白某晴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连、白某目的辩解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予以采纳。
福建省安溪县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陈某连、白某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白某龄、白某晴依法继承的陈某木身故的保险金各8.1万元,计16.2万元;
二、驳回白某龄、白某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连、白某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连、白某目提供了新证.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陈某木生前债务7.6万元且由陈某连用诉争保险赔偿金偿还,白某龄、白某晴对此事实不持异议,也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现陈某连、白某目上诉主张(一审亦主张)陈某木生前债务还包括支付宝透支7958元,欠傅某安1000元、陈某花16000 元、翁某灿8000元、白某峰3500元、啄某3500元和因陈某木交通事故死亡诉讼产生的一审诉讼费12800元和律师费2600元以及白某龄产检、分娩、坐月子等费用1000元,并且提供了陈某木支付宝透支的偿还截图以及证人傅某安、陈某花、翁某灿均出庭作证,本院对该四笔债务合计41958元予以认定,另白某峰、啄某的债务,因该二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因陈某木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陈某连、白某目表示在另一案中主张,故在本案不予审查。对白某龄产检、分娩、坐月子等费用,陈某连、白某目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木生前债务包括审判决认定的76000元和本院二审认定的41958元,合计117958元。诉争保险赔偿金40万元,扣除前述债务,剩余282042元,由陈某连、白某目、白.某龄、白某晴四个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白某龄、白某晴可以分得141021元。
综上,陈某连、白某目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陈某木生前债务有新的事实,本院子以改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8) 闽052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
二、陈某连、白某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白某龄、白某晴支付陈某木的身故保险金141021元;
三、驳回白某龄、白某晴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实践中死亡(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实践中,在保险合同没有作出任何受益人的指定,或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受益人的身份经初步判断不适格的情况下, 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认定遗嘱的效力和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及分配,继承人通常有两种领取保险金的方式:
一、继承人(含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到公证处办理保险金的法定继承权公证。
二、继承人(含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到法院就该笔保险金进行继承权诉讼。
继承人持生效的公证书、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到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会依据其中载明的分配方案进行支付。
结语
我国《民法典》虽有1260条近10万字之多,但不可能将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完全囊括其中。因此,在《民法典》 之外,还有大量的民法规范与制度没有写进来,这也就有了《民法典》的很多”法律另有规定,依据其规定”等”除外条款“。本文中所分享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含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指导案例等等)是比较详实的,在办理案件时若能尽量做到够专注、够认真,那么办案水平也就会更专业、更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