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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喜马拉雅 KA 广告代理商合作管理规范)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

喜马拉雅广告—KA广告代理商合作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之前相关政策及管理规范与本管理规范不符的,以本管理规范为准。


1. 目的

为保障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及喜马拉雅媒体平台三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喜马拉雅广告代理商合法经营、健康有序竞争并切实维护自身和喜马拉雅的品牌形象,促进喜马拉雅与广告代理商合作的合法、稳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与喜马拉雅开展合作的 KA 广告代理商(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等)。

2.2.本管理规范所称“客户”指通过上述广告代理商在喜马拉雅所有或运营的网站和客户端投放广告的任何单位、组织。


3.基本规范

3.1.客户开拓原则

3.1.1.KA 独家代理商仅可以开拓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客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约定的KA 白名单客户。

3.1.2.KA 普通代理商可以开拓北上广深及 KA 白名单客户(喜马拉雅广告事业部的 KA 客户)范围内的客户。

3.1.3.项目所在地原则:房地产客户的品牌投放依据开发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界定客户归属;房地产项目投放(投放内容为该单一项目的相关内容,非品牌类宣传)依据房产项目所在地界定客户归属。

3.1.4 关联规则:以下四种情况经喜马拉雅复核确认后允许代理商之间进行关联

喜马拉雅 KA 广告代理商合作管理规范


3.2.客户诚信原则


3.2.1.所有广告代理商,向客户披露的喜马拉雅广告刊例价格须准确无修改(以喜马拉雅发布的每季度最新刊例价格为准)。

3.2.2.严禁实施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广告代理商向客户售卖的广告产品与代理商在喜马拉雅上实际投放的广告产品相一致,不得进行任何误导、欺诈客户的陈述或操作。代理商应按客户本意在喜马拉雅上进行广告投放,否则视为对客户的欺诈。

3.2.3.承担广告合法合规的审核义务:广告代理商对客户资质及客户拟投放的广告有审核义务,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喜马拉雅”广告审核规范》的广告,不得在“喜马拉雅”平台进行投放。

3.2.4.广告代理商须向客户如实陈述其在喜马拉雅的广告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不得伪造或假冒独家授权资质。

3.2.5.广告代理商对喜马拉雅应遵守的诚信原则:

a)向喜马拉雅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

b)未经喜马拉雅书面许可,不得私自发展下级代理商;

c)对外维护喜马拉雅声誉;


3.3.喜马拉雅品牌合法使用原则

3.3.1.未经喜马拉雅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在其企业名称、商标、域名、网站名称、员工名片、对外宣称、宣传单/册、其他商业标识及商业活动或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包含“喜马拉雅”、“喜马”等可能引人误解其为喜马拉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可能与“喜马拉雅”产生关联关系的字样及其组合形式,也不得擅自在代理商的网站域名、APP 或其他应用程序中使用包含“ximalaya”、“himalaya”、“喜马拉雅”等的字样;不得自行申请与喜马拉雅及其关联公司有关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亦不得注册名称与喜马拉雅及其关联公司或商标名称类似的公司或企业。

3.3.2.未经喜马拉雅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以“喜马拉雅”名义或“喜马拉雅”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总代理”等名义对外进行企业及产品/业务宣传、商业活动或招聘、业务招揽活动等。


4.违规行为类型及认定处理

4.1.高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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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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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 KA 广告代理商合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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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证方式

对于广告代理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喜马拉雅可用电脑截图、手机截图、喜马拉雅系统数据处理记录、文档原件、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网站内容拷屏、媒介等证明材料作为追究代理商违约责任的依据,证据的取得与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法律法规允许并认可的方式。除违规的合作商依照本合作规范第七条“申诉”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申诉请求且申诉请求有理有据外,喜马拉雅核实合作商违规行为的证据并将相应违规举报告知代理商后,有权依据本合作规范进行违规处理。


6.违规追溯针对广告代理商的投诉,一经确认的违规行为,喜马拉雅有权跨月/跨季度追溯违规代理商,最长追溯期可至违规代理商与喜马拉雅合作开始。


7.申诉

7.1.违规代理商接到违规处理通知后,违规代理商或内部业务相关部门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喜马拉雅提交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

7.2.违规代理商接到违规处理通知后,违规代理商或内部业务相关部门未在 3 个工作内提出申诉请求的或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视为接受《喜马拉雅违规处理通知书》的处理结果。

7.3.喜马拉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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