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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股票(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19-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航天长峰”)拟向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防御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源”)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朝阳电源”)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航天朝阳电源将成为航天长峰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筹划重组事项前6个月(即2018年9月25日)至《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19年7月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2、控股股东防御院及其主要负责人;

3、上市公司航天长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朝阳电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交易标的航天朝阳电源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6、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述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7、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8、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吴运秋(控股股东防御院之纪检法制部部长的配偶)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吴运秋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航天长峰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前,本人并不知悉航天长峰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亦未自航天长峰、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等接收到关于航天长峰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信息。

2、本人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航天长峰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航天长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被宣布终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航天长峰股票。

4、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人将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2、黄旭(控股股东防御院之审计部部长的子女)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黄旭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在做出上述交易的时点,并不知悉航天长峰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航天长峰股票,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等禁止行为。

4、本人同意将核查期间买卖航天长峰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全部上缴航天长峰。

5、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人将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3、杨笔豪(控股股东防御院之党委工作部部长)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杨笔豪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在做出上述交易的时点,并不知悉航天长峰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在本人知悉航天长峰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后,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等禁止行为。

4、王梅(上市公司董事张亚林的配偶)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王梅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5、王刚(交易对方朝阳电源之股东)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王刚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6、刘建伟(交易对方朝阳电源之股东)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刘建伟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使用自营账户买卖该标的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指期货(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对冲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操作。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经充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航天长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航天长峰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充分核查后,就上述自查报告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买卖航天长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其买卖航天长峰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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