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股民获赔亚太药业示范性案例一审宣判 律师提示投资者索赔条件)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次
《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杭州中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下发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同时判决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向记者表示:“亚太药业示范性案例一审判决的下发意味着投资者索赔区间已由杭州中院依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后续起诉后,杭州中院将视为平行案件加速审理,提高索赔效率。”
这些股民还可加入索赔
2021年4月21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亚太药业2015年底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一审判决及上述内容,于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并在2020年1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到suopeibao@126.com或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后续诉讼或将加速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浙江高院对浙江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问题发布通知称,根据发行人住所地的不同,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新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浙江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刘鹏律师提示,亚太药业住所地为浙江绍兴,后续投资者索赔案将由绍兴中院管辖。
业绩方面,亚太药业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62亿元,同比增长5.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193.03万元,亏损同比扩大18.26%,每股收益为-0.1000元。
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受损股民及时通过“股民索赔宝”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