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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交易原则(先增资后股转涉税风险探讨)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

公司的发明,其中最伟大之处在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拥有股权不仅有表决权还有收益权。股东为个人时,股权转让需要视同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为法人时,股权转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就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常见的税务筹划风险,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增资扩股后再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来做风险分析。


先增资后股转涉税风险探讨


案例

某企业股东为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来间接转让企业名下的全部资产和权益,价值4000万,原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为500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500)*20%=740万。

转让方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分以下两步操作:


1 先让新股东增资扩股到股权稀释原股东股权到30%,新股东占70%,新股东向目标企业实缴1166.67万元,新股东也完全控制了目标企业。

2 原股东彻底退出,按企业公允价值5166.67*30%=1550万元转让,按1550万申报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50-500)*20%=210万

先增资后股转涉税风险探讨


第一、 上述税务筹划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呢

上述案例从法律层面似乎合理合法,新股东先增资稀释原股东股权,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民法典私法领域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税法领域里就有问题,因为新股东出资1166.67万占有公允价值5166.67万元的企业70%股权,相当于1166.67万元取得了5166.67*70%=3616.67万元,未按市场公允价值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公允价值4000多万的企业股权,最终以1550万卖掉,而且还缴个人所得税210万,股东个人实际到手1340万元,非常不符合常理,也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通俗来说,税局都不信这单交易是真实的,转让方收益太少,不可能成交,因此税局有权核定征收补征税款,会有税务风险。


第二、 若有税务风险定性为偷税还是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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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定性为偷税

定性为偷税,认为纳税人就是通过增资扩股为手段,目的是少缴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主要问题就在于增资扩股新旧股东未按公允价值增资扩股稀释旧股东股权,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隐匿行为,定性为偷税,意味着不仅有滞纳金还有行政处罚0.5至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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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定性为避税

定性为避税,即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形。


2019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税局有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要求纳税人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两种观点似乎都对,但是笔者个人更倾向于适用《个人所得税》第八条,按纳税调整来处理,而不是按偷税处理。


第三、相关类似税务案例

2019年3月19日郑某母亲通过他人代持,创立上海JS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19年6月16日浙江某公司对上海JS公司增资1.12亿元,仅占10%的股份;

2021年3月3日原投资团队退出,成功变现离场;

2021年4月26日郑某被张某举报;

2021年4月28日上海税局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7日上海第一稽查局追郑某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99亿元;

2021年10月18日张某因帮助郑某偷逃税款,被依法处以3227万元罚款;

先增资后股转涉税风险探讨

上述披露信息可知,以增资扩股形式支付部分,不仅认定为偷税,而且按5倍顶格处罚,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隐匿收入。

为何税务机关要对郑某通过增资款偷税顶格处罚呢?


何况通过增资款偷税定性为偷税还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考虑是通过增资扩股形式避税,隐秘性高,而且隐匿收入巨大,主观恶意逃税明显,通过对明星等高收入人群严厉查处和曝光有对所有纳税人特别是高净值人士有杀鸡儆猴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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