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这个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高院一锤定音)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次
近日,北京燕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燕京公司)与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再审结果出现反转,引起业界关注。
商标纠纷再审反转,并不多见
据了解,1988年4月2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燕京旅行社成立,2005年改制为北京燕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在北京燕京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燕京国旅”与在飞猪上开设的自营店铺“北京燕京国旅”,因二者名称皆有“燕京国旅”字样,而被获得“燕京旅游”商标受让的燕京智汇公司主张侵权,要求赔偿50000元及证据保全公证费2403元。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北京燕京公司公众号涉及宣传出境旅游、定制旅游、酒店及签证办理等,其自营店铺顶部有“燕京国旅一对一,签证一对一”的宣传语,且价目表上亦有“燕京国旅”字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的“燕京国旅”与涉案商标“燕京旅游”构成近似标识,以及被诉侵权行为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类似服务。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燕京公司败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燕京国旅”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燕京国旅”字样,停止在域名为fliggy.com的飞猪网上销售观光旅游服务产品、签证服务时使用“燕京国旅”字样;北京燕京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燕京智汇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北京燕京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燕京智汇公司合理费用2403元。
北京燕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燕京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认为,实践中,一个案件历经三审并出现反转的情况不多。
为何出现再审反转?
据了解,在再审环节中,北京燕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文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燕京智汇公司则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北京高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治网研究院辗转联系上了王文俊律师。王文俊介绍,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代理律师,再审反转是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坚持到底的必然结果。虽然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败诉的短暂苦痛,但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既定目标指引下依然坚定信心,聚焦重点问题,制定了全面的案件尽职调查后制订的综合解决方案,让本案在最后阶段彻底反转。本案能取得如此圆满的结果,离不开委托人对“燕京国旅”商标的挚爱与坚持,特别是旅游行业遭遇新冠疫情严重冲击、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到最后,难能可贵,令人钦佩。
马翔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一款,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权利商标在二审判决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下称“撤三”),且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撤三”指定期间之前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即使再审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出现反转的核心原因就是在二审后发生了权利商标被撤销的“情势变更”情形。
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李志轩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如果获得商标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从而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客观地说,燕京智汇公司作为一家国内旅行社受让“燕京旅游”商标,自己不使用,就是为了阻止北京燕京公司这家出境社,以“燕京旅游”或相近商标“燕京国旅”的名义开展旅行社业务似乎有点牵强。
给类似商标纠纷案件带来哪些启示?
近年来,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侵权等纠纷不断增多,相关案件频频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显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90件,其中商标案件1490件,占比超过四分之一。
马翔表示,商标是“民行交叉(民事与行政案件交叉并行)”一个非常突出的领域,这也是商标法律服务复杂的原因之一。
针对本案带来的启示价值,马翔分析,对原告来说,在起诉前应审慎、全面评估,夯实权利基础,避免后续落入被动;对被告来说,被诉后应统筹布局应诉策略,尽快对原告商标采取撤三、无效等措施,即使一审败诉,二审及再审可能也会因“情势变更”而扭转败局,不能简单的“走程序”,更不能在败诉后轻言放弃。
王文俊也认为,第一,对于发起商标维权的原告方而言,要充分认识到商标使用或不使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重大影响,在启动商标维权案件之前,要做好案件相关信息的尽职调查,特别是本方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使用证据,必要时应当沙盘模拟推演下被告如果主张商标未使用抗辩的应对策略,以及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对于被控商标侵权的被告方而言,遭遇商标侵权指控首先不能自乱阵脚,其次应当冷静理性地全面排查与调查,分析研判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制订应诉的综合解决方案,尽可能提交多种抗辩事由,全力争取不侵权或不赔偿的认定结果,同时根据根据个案情况做好止损备选方案,包括与原告的和解谈判。当然,还是建议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商标合规管理,防控商标侵权风险,依法申请并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尽量不去做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
李志轩则提醒,北京燕京公司注册早于燕京智汇公司,如果北京燕京公司当初在工商登记时将自己的名称简称为“燕京国旅”,或者“北京燕京国旅”,则可以避免相关纠纷。未来,国内企业还要进一步提升商标保护意识。
“商标的生命在于公开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公开流通。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是商标注册人权利,更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注册商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目标”。王文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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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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