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商标,你还不知道为什么被驳回吗?)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次
小编最近遇到一个客户,他在别的代理机构的协助下注册过商标,但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已有其他近似商标驳回。他找到小编的原因是在于近期有第三方公司注册该商标竟然进入了初步公开的程序,他很是不能理解。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商标法》关于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吧!
《商标法》关于拒绝注册的理由,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类。区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对区分法律适用情形、相关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请求时效以及审查审理范围有重要意义。
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商标注册部门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包括:
1、《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5、《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6、《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对性。
除注册审查程序依职权将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作为驳回事由外,商标注册部门一般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相对理由,仅在异议或评审程序中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审理。包括: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2、《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的地理标志。
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他人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
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
5、《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异议
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四)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五)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六)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所以,如果确定了自己的品牌,在进行大规模广告投放及宣传前,最好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检索是否该商标已被注册并且尽早注册商标为妙,毕竟在实际生活中,被第三方抢注商标的维权成本还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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