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寿(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王俊寿: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金融风险机制)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次
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王俊寿带来的提案是强化财税、货币、司法等多部门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在防范化解风险的主旋律下,相关政策频出。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也在征求意见,对提高金融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在实务中,处置金融风险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在资金支持、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改革、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多部门的有效配合。对此,王俊寿建议,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财政、税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
市场化风险处置仍有不足
“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在整治互联网金融市场乱象、影子银行风险拆解、房地产泡沫化运行、地方政府债务治理、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成效显著,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日益增强。”中国银行研究院相关报告指出。
尽管金融机构积极推进资产处置化解风险,不过,其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难题。
具体来看,王俊寿指出,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相关司法协同存在短板。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普通企业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接管和退出的规定,亦缺乏系统性安排。同时,司法程序与风险化解之间的衔接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风险机构股东非法占款和逃废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限;联动协同打击金融黑产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责令转让股权等金融监管措施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金融风险处置涉众维稳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二是相关财政、货币政策有待优化。金融风险处置的原则应当是市场化、法治化,首先强调自救。机构经营失败成本应先由其股东承担,在穷尽自救和市场化手段后,构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及财政部门按规定职责进行救助。但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履行救助职能时,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公共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处置过程中机构和个人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此外,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三是相关税收政策亟须完善。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针对性还不够强,除涉农和涉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之外,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处置损失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一定程度增加了处置成本,对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也造成一定影响。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处置金融机构复杂风险的过程中,还存在无法规依据、无先例可循的情况。
优化税收安排降低处置成本
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一直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晔林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以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为例,在以往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实践中,抵债资产从债务人到银行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再到其他买受人的过程,往往需要重复缴纳多项税费,据测算,不良资产处置的综合平均成本可能被推升至近30%。此外,抵债不动产的相关增值税应税基数较高,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突出税负等问题进一步加重了银行负担。
对此,王俊寿建议,进一步健全相关税收安排。建议优化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对于实质属于行政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等免于征税,以更符合“实质正义”的法治要求。同时,建议出台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特点的税收规定,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范围,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此外,就司法协同方面,王俊寿建议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同时,以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强制执行的受理标准,探索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常态化实施机制,对可能引发的群访群诉问题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打击金融黑产的联合治理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义务及监管部门相应权力,加大股东占款和逃废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同时,王俊寿还建议进一步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及时纠正。在公共救助资金使用上,要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财政等公共资金介入风险处置时,要加强效果跟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无代价”使用的倾向。丰富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避免一次重大风险处置消耗大量基金积累的情况。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