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颈斑鸠(非法狩猎33只,结果来了)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次
【案情摘要】
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头灯、弹弓、钢珠、干扰器等物品,到高密市柴沟镇乌龙河西、西店村北的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猎杀斑鸠33只。
经鉴定,王某所捕杀斑鸠为珠颈斑鸠,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只斑鸠300元计算,其猎杀的33只珠颈斑鸠价值9900元。
【法院审理】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适当。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
王某非法猎捕珠颈斑鸠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发行范围为高密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猎杀33只珠颈斑鸠造成的生态资源补偿费用9900元。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法律底线。该案案情明确,证据足以定罪,被告人虽故意犯罪,但在审理过程中,已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和赔偿款,因此做出判处罚金的刑罚。
有的动物虽常见但禁止狩猎,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高密法院、潍坊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