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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银鸽投资2018年报4宗违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量:

北京5月4日讯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在执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公司控股股东长期高比例质押所持有的银鸽投资股权,以及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形,相关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公司评估为具有舞弊风险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导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三是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预付账款科目的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设计的部分审计程序未得到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是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缺漏。在对银鸽投资进行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将相关协议、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工作底稿归入201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银鸽投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为田立、张福建。

银鸽投资2020年7月3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称,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9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福建、田立:

经查,你所及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在执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公司控股股东长期高比例质押所持有的银鸽投资股权,以及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形,相关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公司评估为具有舞弊风险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导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三是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预付账款科目的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设计的部分审计程序未得到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是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缺漏。在对银鸽投资进行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将相关协议、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工作底稿归入201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所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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