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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量:

摘要:“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实际行使股东的权利,未参与公司分红,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与公司具有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应当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很多公司大股东为了规避一人公司或者为了一起创业的需要,常常将一些人拉入公司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俗称“挂名股东”。该类股东具备以下特点:一、并未实际出资;二、在公司中出资比例较小,一般不超过10%;三、并未行使股东权力;四、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五、只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这些挂名股东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对于该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认定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股东与劳动者身份竞合是如何处理?笔者以为,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这类股东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不享有股东的身份、也无权利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力,该类股东如果服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按月获取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时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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