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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在认真审查了胡馨斓女士、陈颂琛先生、胡金霞女士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履历资料后,未发现前述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胡馨斓女士、陈颂琛先生、胡金霞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我们同意增补胡馨斓女士、陈颂琛先生、胡金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馨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碧          邹育飞           王秀峰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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