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次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的规定和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该方案及预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与财务现状、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之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控股股东童建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我们已对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全套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监事: 黄国栋 傅招祥 胡永忠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