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次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址:www.hiwayslaw.com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2023)沪海律非第 1114 号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派斯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有关规定,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就万丰锦源成为派斯林的控股股东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基于上述材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派斯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司开展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若万丰锦源或 控制的其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 解决 正在 万丰 在相同或相似,或被主管机构/监管机构认定 锦源 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下,万丰锦源 竞争 中 将通过委托销售、委托加工、业务重组、转 让股权等方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 争。 丰置业除目前已开发的房地产业务外,不再 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2、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 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也不参 解决 正在 陈爱 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 莲 争的其他企业。3、若本人或控制的其他公司 竞争 中 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 或被主管机构/监管机构认定为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况下,本人或控制的其他公司 将通过委托销售、委托加工、业务重组、转 让股权等方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 争。 万丰锦源/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 万丰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锦 解决 正在 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万丰锦源/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陈爱 交易 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 莲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 盈利 别不低于 1,295 万美元、1,910 万美元、2,235 预测 万美元,万丰科技自愿延长的 2024 年度、 期间 润分别不低于 2,645 万美元、3,105 万美元。 2021 盈利 万丰任一年度末累积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3 年, 正在 万丰 预测 科技 及补 度末累积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丰科 中 偿 润的,万丰科技将进行差额补偿。3、盈利预 技自 测期及延长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 愿延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 长至 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经测 2024 试,美国万丰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及延 -202 长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现金额,则万丰科技应 5年 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 盈利 预测 期间 为 万丰锦源承诺对万丰科技在《盈利补偿协议》 -202 盈利 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 3 年, 正在 万丰 预测 锦源 及补 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万丰锦源对相应补偿 丰科 中 偿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技自 愿延 长至 -202 万丰 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 诺函 锦源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在本 解决 正在 及其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承诺人将 承诺 一致 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人作 交易 中 行动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 为上 人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违 市公 法违规提供担保。3、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 司控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 股股 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 东及 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其一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 致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 动人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期间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 均持 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续有 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 效且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不可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变更 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或撤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承诺人对因其未履 销 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 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 本承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人将避免一切非法 诺函 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在本 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 人作 或控制的其他法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3、本 为上 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市公 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 司实 陈爱 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 解决 际控 正在 莲、 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 吴锦 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 交易 期间 中 华 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无 均持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续有 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 效且 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 不可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变更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撤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销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 人对因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 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万丰 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 本承 锦源 解决 公司控制下的上海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诺函 正在 一致 竞争 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对外出售全部 承诺 中 行动 股权)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直接或 人作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人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 为上 司除外)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 市公 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后, 司控 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 股股 本公司承诺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东及 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经 其一 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致行 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所得的经 动人 营利润、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且本公 期间 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均持 特此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 续有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之地位 效且 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不可 的合法权益。”一致行动人锦源投资承诺:1、 变更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或撤 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存在 销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后,在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 情况下,本公司承诺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经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所得的经 营利润、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且本公 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特此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 动人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陈爱莲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 本承 人控制下的浙江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市 诺函 万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丰物业管理有限 在本 公司、新昌县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 人作 地产开发业务和物业管理服务。自本人成为 为上 陈爱 解决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至今,上述企业未从事 市公 正在 莲、 吴锦 竞争 于其自有房地产,未向非关联方开展新的物 际控 中 华 业管理服务。本人控制下的上海丰驰物业管 制人 理有限公司、上海瀚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 期间 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对 均持 外出售全部股权)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除 续有 上述已披露的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效且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外,以下 不可 同)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存在 变更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后,在 或撤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本 销 人承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经营与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的经营利润、 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且本人将赔偿上 市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3、本人将严 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 利用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吴锦华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 人控制下的上海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瀚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对外出售全部股 权)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本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 外)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后,在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本 人承诺亦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经营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所得的经营利润、收益全 部归上市公司所有,且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 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3、本人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利用实 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2021 正在 派斯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年 林 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202 中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3 年 润的 45%。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主体 类型 期限 情况 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配。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3、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自派斯林控股股东变更为万丰锦源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派斯林及其相关承诺方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承诺不规范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派斯林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釆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釆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一)最近三年派斯林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派斯林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以及等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派斯林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派斯林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派斯林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以及等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查询情况如下: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除上述情形外,派斯林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釆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派斯林最近三年的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查询情况如下: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吴锦华,总经理倪伟勇、董事会秘书潘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吴锦华,董事陈爱莲,总经理倪伟勇、财务负责人廖永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 年 12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董事会秘书潘笑盈予以监管关注。 专项核查意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爱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1 年 2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爱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除上述情形外,派斯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2)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3)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派斯林最近三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除上述所列事项外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派斯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除上述所列事项外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