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次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公司质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及时核实具体情况,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如情况紧急,应当马上反馈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咨询电话、邮箱及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地址、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地址、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节 上证 e 互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路演及接受参观、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后需进行跟进核实,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若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该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六节 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后,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门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其中档案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