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 吉翔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次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3-03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思迦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关于行权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为 2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为符合条件的 1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万份股票期权。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草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和《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权益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权益价格。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根据《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