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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收警示函 未有效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北京5月8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天津市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投资)存在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国祥投资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20亿元“20国祥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12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8亿元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计19.82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国祥投资陆续将部分资金退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余额4.125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书显示,五矿证券作为“20国祥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符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五矿证券成立于2000年8月,总部位于深圳,是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目前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矿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底,五矿证券在北上广深及全国重点城市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及营业部)51家,业务网点覆盖华北、华南、华东、西南等主要区域。五矿证券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五矿”)旗下金控平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矿资本”,股票代码:600390)全资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绝对控股的证券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二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天津市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投资)存在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国祥投资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20亿元“20国祥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12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8亿元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计19.82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国祥投资陆续将部分资金退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余额4.125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20国祥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符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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