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业家居装修装饰时尚门户网站
首页 >> 股票基金

晨丰科技- 中德证券关于晨丰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晨丰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法定代表人      侯巍联系人        韩正奎、赵昱联系电话       010-5902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685.SH注册资本       169,001,904 元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 4 号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 4 号法定代表人      何文健董事会秘书      徐敏联系电话       0573-8761817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1,448.76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完成上述置换。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   (二)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晨丰”)作为“大功率 LED 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新增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经开区江西晨丰厂房为项目实施地点。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借款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晨丰科技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晨丰科技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              韩正奎           赵   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