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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 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陈爱莲、吴锦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陈爱莲、吴锦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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