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 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次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变化。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的资产权属清晰,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亦不存在股权被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