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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 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控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吴物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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