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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建立公司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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