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东方锆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_0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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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15:00 在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 3 号楼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新增议案的情况 东方锆业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合计持有东方锆业 3.23%股份的股东冯立明、黄超华、乔竹青、刘志强和吴锦鹏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向东方锆业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已经东方锆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锆业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所律师认为,冯立明、黄超华、乔竹青、刘志强和吴锦鹏合计持有东方锆业股份比例超过 3%,上述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东方锆业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6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4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229,403,068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29.59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1,194,000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0.154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002,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3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68%;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179,600 股。 《关于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293,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6%;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26%;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0 股。 《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14,2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6%;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冯立明、乔竹青、黄超华回避表决。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同意 47,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7%;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7%;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联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杨雪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