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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光- 蓝光发展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ST 蓝光    公告编号:临 2023-037 号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2023年5月9日收盘价为0.40元/股,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已触及上述交易类退市情形。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10日(周三)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   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9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人民币1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指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10日(周三)开市起停牌,现就有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十二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交所自公司触及该情形之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7条的规定,上交所自上市公司触及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六、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交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七、其他重要提示  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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