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次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 1 -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邦彦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邦彦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文件。 - 2 -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以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以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意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78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3,805.6301万股A股股票,并于2022年9月2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邦彦技术”,股票代码“688132”。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88431Q,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2101,法定代表人为祝国胜,注册资本为15,222.520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及系统集成(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设备安装(不含限制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相关规定的须从其规定);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组装、生产光纤用户接入网、交换机、路由器、编解码设备、ATCA、MicroTCA、调度机、终端、网络控制器、综合接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计算机、通讯产品、指挥调度系统、会议及办公系统、多媒体视讯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网络设备、嵌入式计算平台及板卡、信息安全产品、密码产品、安全技术防护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研发、组装生产光纤用户接入网、交换机、路由器、 - 3 - 法律意见书编解码设备、ATCA、MicroTCA、调度机、终端、网络控制器、综合接入设备。”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473 号《审计报告》、公司上市以来与利润分配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股票依法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摘要的议案》。 - 4 - 法律意见书 (一)本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包含“声明”“特别提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附则”等内容。公司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2.1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9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0.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00%,以备激励业绩突出者和计划引入的高层次人才。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5 -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为 56 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出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职务 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祝国胜 20 6.06% 0.13% 核心技术人员 祝国强 董事、副总经理 9 2.73% 0.06% 胡霞 董事、副总经理 9.6 2.91% 0.06% 副总经理、核心技 董杰 7.8 2.36% 0.05% 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 晏元贵 12 3.64% 0.08% 术人员 韩萍 财务总监 9 2.73% 0.06% 邹家瑞 董事会秘书 7.6 2.30% 0.05% 曾崇 核心技术人员 15 4.55% 0.10% 吴球 核心技术人员 4 1.21% 0.03% 钟华程 核心技术人员 5 1.52% 0.03% 小计 99 30.01% 0.65%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46 人) 198 59.99% 1.30%三、预留 33 10% 0.22% - 6 - 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出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职务 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合计 330.00 100.00% 2.17% 注: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分配情况、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十四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第 10.8 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7 - 法律意见书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4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5)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8 - 法律意见书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第一个行权期 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第二个行权期 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第三个行权期 日止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第一个行权期 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第二个行权期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 9 - 法律意见书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4.8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4.8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元; - 10 - 法律意见书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11 - 法律意见书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④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⑤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⑥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12 - 法律意见书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④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⑤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⑥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以 2022 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对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核目标一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13 - 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核 行权期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年度 (Am) (An) (Bm) (Bn)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2023 15 10 30 25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 2024 35 25 80 65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 2025 60 45 150 120行权期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100%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80% A<An 0% B≥Bm 100%净利润增长率(B) Bn≤B<Bm 80% B<Bn 0%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当考核指标出现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 A<An 且 B<Bn 时,X=0%;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组合分例 X 值的规则 布时,X=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14 -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年度综合绩效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需改进(DE)”四个档次。 年度综合绩效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需改进(DE)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且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综合绩效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前提下,才可根据行权额度行权,否则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为“需改进”,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办法》执行。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或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在 2022 年基础上,2023-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15%、35%、60%,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30%、80%、150%的考核目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为公司发 - 15 - 法律意见书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经查验,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上述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16 - 法律意见书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并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告《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以及法律意见书。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17 - 法律意见书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大会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400人(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14.00%。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18 -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国胜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理由如下:祝国胜先生为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理和决策、核心技术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将祝国胜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权益原则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以上六项规定的情形。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19 - 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行激励计 - 20 - 法律意见书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的条件;《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义务;规的情形;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方可实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21 -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胡永胜 经办律师: 王娅静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