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致: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正式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晶合集成”,证券代码为“688249”。2023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已结束。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公司/发行人/晶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集成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金公司/保荐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人/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获授权主承销商 指 主承销商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首发注册管理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办法》《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中国境内 指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 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金公司已按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上市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市后的第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3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为 501,533,789 股。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中金公司已利用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为 19.86 元/股,最高价格为 19.86 元/股,最低价格为 19.86 元/股。获授权主承销商累计购回股票数量已达到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本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相同。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丰众 4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丰众 4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丰众 44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金丰众 45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及获授权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明确延期交付条款,获授权主承销商享有酌情采用超额配售并决定晚于本次发行上市日期之日向前述战略投资者交付全部或任何部分其获配股票的权利。延期交付的具体股数已在中金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述战略投资者接受其获配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延期交付的具体情况如下:作出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延期交付的股 本次发行上市获配 锁定期限 名称 票数量(股) 售股票总量(股) (月)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0,030,676 10,030,676 24中金丰众 4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5,000,930 5,000,930 12计划中金丰众 4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5,160,971 5,160,971 12计划中金丰众 44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8,213,187 8,213,187 12计划中金丰众 45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1,913,376 1,913,376 12计划 合计 75,230,000 90,742,100 —— 中金公司将在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可购回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划转给延期交付对象。其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所持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交易日(2023 年 5 月 5 日)起锁定 24 个月,其余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交易日起锁定 12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本次发行上市的最终发行股数为股数的 25.12%;向网下投资者配售 267,775,964 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将超额配售选择权资金全部用于购回股票,不存在剩余资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剩余资金,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合计 75,230,000 股,累计购回股票数量已达到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具体情况如下: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购回):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D890758120一、增发股份 ——增发股份总量(股):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75,230,000 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合肥市建设投 之日起资控股(集 468,474,592 23.35 468,474,592 23.35 锁定 36团)有限公司 个月 自上市合肥芯屏产业 之日起投资基金(有 328,736,799 16.39 328,736,799 16.39 锁定 36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力 晶创 新 投 资 之日起控股股份有限 412,824,208 20.58 412,824,208 20.58 锁定 12公司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 自上市美的创新投资 之日起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合肥中安智芯 自上市股权投资合伙 之日起企业(有限合 锁定 12伙) 个月深圳市惠友豪 自上市创科技投资合 之日起伙企业(有限 锁定 12合伙) 个月合肥存鑫集成 自上市电路投资合伙 之日起企业(有限合 锁定 12伙) 个月 自上市海通创新证券 之日起投资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杭州承富投资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15,402,471 0.77 15,402,471 0.77 锁定 12(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泸州隆信投资 之日起合伙企业(有 13,202,118 0.66 13,202,118 0.66 锁定 12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宁波华淳投资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13,202,118 0.66 13,202,118 0.66 锁定 12(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中小企业发展 之日起基金(深圳南 13,202,118 0.66 13,202,118 0.66 锁定 12山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安徽安华创新 之日起风险投资基金 8,801,412 0.44 8,801,412 0.44 锁定 12有限公司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 自上市中金浦成投资 之日起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北京集创北方 之日起科技股份有限 8,801,412 0.44 33,977,645 1.69 锁定 12公司 个月 自上市合肥晶煅企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5,195,398 0.26 5,195,398 0.26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肥晶遂企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4,197,429 0.21 4,197,429 0.21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炯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3,813,060 0.19 3,813,060 0.19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咖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1,456,606 0.07 1,456,606 0.07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肥晶珏企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1,262,054 0.06 1,262,054 0.06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梢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1,174,082 0.06 1,174,082 0.06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柔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862,798 0.04 862,798 0.04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恳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852,648 0.04 852,648 0.04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 自上市合 肥 晶本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779,902 0.04 779,902 0.04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洛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581,966 0.03 581,966 0.03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辽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497,378 0.02 497,378 0.02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确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414,481 0.02 414,481 0.02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铁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414,481 0.02 414,481 0.02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妥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406,023 0.02 406,023 0.02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合 肥 晶雄企 业 之日起管理合伙企业 253,764 0.01 253,764 0.01 锁定 36(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芜湖瑞倍嘉企 之日起业管理有限公 15,105,740 0.75 15,105,740 0.75 锁定 12司 个月 自上市合肥鑫城国有 之日起资产经营有限 10,070,493 0.50 10,070,493 0.50 锁定 12公司 个月 自上市思特威(上 之日起海)电子科技 2,517,623 0.13 2,517,623 0.13 锁定 12股份有限公司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 自上市杰华特微电子 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北京屹唐半导 之日起体科技股份有 2,517,623 0.13 2,517,623 0.13 锁定 12限公司 个月 自上市上海新相微电 之日起子股份有限公 2,517,623 0.13 2,517,623 0.13 锁定 12司 个月 自上市中国保险投资 之日起基金(有限合 15,512,100 0.77 35,246,727 1.76 锁定 12伙) 个月 自上市中国中金财富 之日起 —— —— 10,030,676 0.50证券有限公司 锁定 24 个月中金丰众 42 号 自上市员工参与科创 之日起板战略配售集 —— —— 5,000,930 0.25 锁定 12合资产管理计 个月划中金丰众 43 号 自上市员工参与科创 之日起板战略配售集 —— —— 5,160,971 0.26 锁定 12合资产管理计 个月划中金丰众 44 号 自上市员工参与科创 之日起板战略配售集 —— —— 8,213,187 0.41 锁定 12合资产管理计 个月划中金丰众 45 号 自上市员工参与科创 之日起板战略配售集 —— —— 1,913,376 0.10 锁定 12合资产管理计 个月划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限 股份类型 结束后 制及期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限 (%) (%) 自上市网下发行限售 之日起部分 锁定 6 个月 小计 1,582,142,031 78.87 1,657,372,031 82.6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售部分 网上发行部分 182,999,000 9.12 107,769,000 5.37 —— 小计 423,993,126 21.13 348,763,126 17.38 —— 合计 2,006,135,157 100.00 2,006,135,157 100.00 ——注 1: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上市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人股份递延交付并计入网上发行无限售流通股,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结束后,该等递延交付股份将登记在相关投资人证券账户下,具体递延交付情况如下: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延交付 25,176,233 股;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递延交付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5,000,930 股;中金丰众 4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5,160,971 股;中金丰众 44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8,213,187 股;中金丰众 45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1,913,376 股。注 2:美的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中安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惠友豪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存鑫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泸州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共 12 家投资人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9 月)新增股东,已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该等承诺锁定期到期日早于上表披露的相关投资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的锁定期限。五、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用途 获授权主承销商累计购回股票数量已达到本次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本次发行上市的最终发行股数为 501,533,789 股,与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相同。本次发行上市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996,046.10 万元,扣除 约 23,694.46 万 元 ( 不 含 税 ) 的 发 行 费 用 后 , 最 终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授予主承销商不超过发行股票数量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包括超额配售事宜。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2023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 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中金公司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 价 交 易 方 式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75,230,000 股 股 票 , 对 应 支 付 的 总 金 额 为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本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相同。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决策及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已达到发行人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苏 峥 刘东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