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 2023-033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5月9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 如下: 旧条款 修订后的新条款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日内; 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披露之日内。交易日内。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利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 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 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第二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删除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以下序号顺延并增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事先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买卖证券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 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 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附件 2)。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 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 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 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收盘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 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