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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并听取了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式、依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票预案(修订稿)》          (下称“《预案(修订稿)》”),该《预案(修订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实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五、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的签署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修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七、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后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桂红、申嫦娥、吴振平、耿    明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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