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次
! !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 !"#$%&'()*+,-.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宝相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董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27,331,7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73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600,6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7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3,074,4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23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 《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杨杰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