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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式、依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股票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措施承诺的修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我们已对本次发行的全套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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