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 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次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02 号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 3 栋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案》承诺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持股数共计 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共 77 名,代表股份共计 2,088,394,60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61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7,964,190 股,反对 21,642,371 股,弃权 13,516,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3%,表决结果为通过。情况如下: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1,544,267 股,弃权 13,54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37,671 股,弃权 14,646,882 股,同意股数占出 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18,770,908 股,弃权 16,313,6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7,964,190 股,反对 20,488,371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3%,表决结果为通过。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307,964,190 股,反对 20,488,371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8,038,294 股,反对 20,414,267 股,弃权 14,670,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7,964,190 股,反对 20,407,057 股,弃权 14,75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530,226 股,反对 13,932,728 股,弃权 17,931,64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2%,表决结果为通过。承诺的议案》 同意 2,053,235,945 股,反对 20,485,971 股,弃权 14,672,6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65%,表决结果为通过。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 307,964,190 股,反对 20,485,971 股,弃权 14,672,6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05,440,340 股,反对 22,965,821 股,弃权 14,716,6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17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799,272 股,反对 13,434,021 股,弃权 18,161,3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799,272 股,反对 13,434,021 股,弃权 18,161,3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801,572 股,反对 13,434,021 股,弃权 18,159,0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801,572 股,反对 13,434,021 股,弃权 18,159,0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057,208,796 股,反对 8,402,067 股,弃权 22,783,73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773,272 股,反对 13,457,021 股,弃权 18,164,3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801,572 股,反对 13,428,721 股,弃权 18,164,30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801,572 股,反对 11,785,362 股,弃权 19,807,66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2,056,669,842 股,反对 11,889,950 股,弃权 19,834,81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20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0702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章靖忠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