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次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证券代码:301300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零二三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修订)》年 2 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1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415.00 万股的 2.0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1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7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3-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远翔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归属条件 指 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系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37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王承辉先生、王承辉之子王芳可先生。王承辉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等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督促、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王芳可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主管公司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工作,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一名外籍员工王承日(WANG CHENG RI)先生,国籍为新加坡籍。王承日(WANG CHENG RI)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主管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春荣先生。黄春荣 -9-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主管公司的采购工作,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上述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10 -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1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415.00 万股的 2.0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司股本总额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予的 占授予权 占本激励计划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益数量 益总量的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 王承日 新加 (WANG CHENG RI) 坡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小计 68.50 52.69% 1.07%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1 人) 61.50 47.31% 0.96% 合计 130.00 100.00% 2.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 11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12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1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1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8.72 元的 50%,为每股 14.3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22 元的 50%,为每股 15.11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11 元。 - 14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 - 15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以 2022 年的公司产品销量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公司产品销量增长率和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确定各年度业绩达成情况及相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 16 -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数,2023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 数,2023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长率不低于 20.00%或 2023 年度 长率不低于 16.00%或 2023 年度 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净利润不低于 4800 万元;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数,2024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 数,2024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长率不低于 40.00%或 2024 年度 长率不低于 32.00%或 2024 年度 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净利润不低于 6400 万元;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 数,2025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 数,2025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长率不低于 80.00%或 2025 年度 长率不低于 64.00%或 2025 年度 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注: 1、上述“公司产品销量”以经审计的公司二氧化硅产品销量作为计算依据。 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B,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 17 -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沉淀法二氧化硅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二氧化硅产品销量增长率和净利润,销量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了 A、B 两级业绩考核目标。A 目标为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为基数,2023-2025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40.00%、80.00%或 2023-2025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B 目标为以元、8000 万元。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8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 19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或授予价格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 20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盘价);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3 年 6 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21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 22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3 -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4 -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 25 -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审核和监督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 - 26 -源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或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份。 (四)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仍按其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确定其对员工的劳动/聘用关系。 - 27 -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该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28 - (二)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五)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 - 29 -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30 - 第十四章 附则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1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