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次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和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八)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内部监督机构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风险。济活动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对外投融资筹划等;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准确;报告;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考核意见;作关系。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部的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各项事务 (三)财务预算工作的执行行。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编报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年报信息披露要求,在财务总监的指导下,做好定期报告的编报工作。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交接人提供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 (二)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为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子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财务总监进行监交;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同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公司财务总监的交接,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交。 (四)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于交接所在部门。 (七)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财务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本章第三节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原始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记录必需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公司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账项调整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第二十六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打或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八条 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作好账务处理。严禁给与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责成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会计人员的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凭证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结算完毕之后一次性打印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装订成册,并由经办人员及财务总监在扉页签章。 第三节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后续规定。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予以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从合并当期的年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折算公司对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本位币记账;月终对外币的货币项目余额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若公司境外经营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采用与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在将公司境外经营通过合并报表、权益法核算等纳入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时,需要将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以公司记账本位币反映。在对其进行折算前,公司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与公司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包括:金额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 A.金融资产的分类: 公司根据持有资产的目的、业务本身性质及风险管理要求,将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金融负债的分类: 公司根据业务本身性质及风险管理要求,将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二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确认依据: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计量方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取得时以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持有至到期投资 确认依据: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非衍生金融资产。 计量方法: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如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若公司于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类了较大金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较大金额是指相对该类投资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金额而言),则公司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期间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下列情况除外: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C、应收款项 确认依据: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计量方法: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D、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确认依据:指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计量方法: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对该金融资产的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方法 : A、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B、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C、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将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D、对于采用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本公司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公司在金融负债的现实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来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A、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具体比照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方法处理。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并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通过权益转回,不通过损益转回。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在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本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四十条 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将单个法人主体欠款 余额超过人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民币 300 万元的应收款项划分为单项金 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的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 项单独进行 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计提方法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定减值损失。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对列入合并范围内母子 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不 账龄组合 账龄分析法 计提坏账准备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3)账龄分析法 第四十一条 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大类。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核算:原材料采用先进先出法,购入原材料、包装物等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按照单个存货项目以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则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价,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参见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对其他长期股权的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价。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4)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除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按重估价值计价外,其余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计价依据: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 A、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C、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D、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E、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计价方法: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及估计的剩余价值按直线法计算。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的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房屋及建筑物 10-20 年 5% 4.75-9.50%机器设备 5-10 年 5% 9.50-19.00%电子设备 3-5 年 5% 19.00-31.67%运输设备 4-5 年 5% 19.00-23.75%其他设备 3-5 年 5% 19.00-31.67% (4)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则按照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 (1)公司在建工程的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2)在建工程以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产成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核算,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作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原估计值进行调整。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或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 (3)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五条 借款费用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或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根据其资本化率计算的发生额予以资本化。除此以外的其它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3 个月的,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4)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公司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A、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按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B、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 C、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D、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E、非货币性交易投入的无形资产,以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 F、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A、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B、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C、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D、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E、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F、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G、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4)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5)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A、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摊销年限内摊销。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公司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预计负债: A、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B、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九条 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当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A、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当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A、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且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全部得到补偿的,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五十条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确认。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C、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条件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B、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5)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A、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B、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C、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6)会计政策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7)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B、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C、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等进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五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 (1)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4)会计估计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B、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C、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五十四条 会计差错更正 (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A、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B、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3)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5)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该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1)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既要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又要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2)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A、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B、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范围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转账支付,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也尽量通过转账支付。 C、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出纳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金。月末由总账会计核对现金是否相符。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现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应定期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五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2)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3)财务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余情况。月度终了,总账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进行审核。 (4)出纳应做好各种银行票据登记,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5)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度。总部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私章。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制度,财务印鉴由两人分管。委托他人保管时要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成本效率原则,尽量减少资金的占用。存货包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八条 存货的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库采用月末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五十九条 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1)为确保公司存货账实相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半年度进行抽查盘点,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特别关注近效期的存货,对达到近效期的商品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查盘点工作。 (3)存货清查盘点后,将实存数量与库存物资卡片、材料账和统计台账的结存数量核对,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编制提交责任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后处理,金额较大需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调入调出、租入租出以及内部转移等,均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作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年终需进行全面盘点,并由财务部和使用管理部门参与监盘,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相关部门编制盘盈盘亏表,详细说明每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原因,按权限分别报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如系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处以罚款、赔偿等处分。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 对由于达到使用年限、因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等,使用部门应及时申请处置。处置必须按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于报废造成的损失,财务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 盘点固定资产时,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环境安全部应协同财务部,判断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出现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发生减值,如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应由技术部门、环境安全部、财务部分析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并做出报告,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会,财务部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 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 (一)月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报表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完成并报送。 (二)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外,还需提供报告格式下各项明细表,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及格式编制。 (四)财务部应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和交易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确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表由会计主办编制,会计机构负责人初审、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对外报送。 第六十八条 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 30 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于中期终了后 60 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120 日内报出。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披露相关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