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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装备-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3-029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鉴于公司股东戴岳先生与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汇通”)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签署的《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岳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完成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2 月 22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经营管理稳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戴岳先生与长安汇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公司监事会拟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顾建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同意控股股东长安汇通提名陈帅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顾建一,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1年1月入伍,先后任战士、班长、排长、参谋、处长、教研室主任、总后勤部杂志社副社长等职,立三等功2次。2013年退休时为解放军后勤学院研究员,国防经济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导师。先后主持国防经费、国防资产、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重大专题研究论证工作,参加《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军人保险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参加《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中国经济百科全书》的撰写工作。主要著作有《国防经济学教程》《现代国防经济前沿问题研究》《军费经济学》等30多部,主持国家和军队课题100多项,获全军军事科研成果一等奖17项、二等奖10项。近5年来,作为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的特约研究员,主要参与指导有关省市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和国防经济课题研究。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建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帅祺,男,199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文学学士学位,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读,助理政工师职称。员,2017年4月至今任西安人民大厦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帅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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