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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的计划或安排。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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