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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政策环境类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科学处置、积极预防; (五)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八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及副组长的工作。  第九条 应急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机构,统一完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分为五个系统进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策系统:为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在整个过程中统揽全局,并把决策意见传达给执行系统。  (二)执行系统:担当公司新闻发言人角色,执行谈判、交涉、协调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三)咨询系统:由公关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四)运营系统:由运营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五)信息调查、整理系统:由公司负责信息搜集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状况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危害。  (六)各系统除了各负其责外,还要做好沟通工作,互相配合。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指定专人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状况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裁(经理)                                、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临时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第十二条 应急小组在通过引导媒介进行事件公正报道的同时,还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产品、技术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说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进行适当的介绍。              第五章 预警、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建立信息搜集、识别、整理系统。以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竞争企业、竞争产品、资本市场确定为重要的监视方向,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负责向分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十条 应急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深入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将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取相应对策;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成的影响;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应急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应急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应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广东证监局、深交所及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书面报送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七章 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评价  第二十七条 处理评价工作是突发事件管理的最后环节。公司应对危机所造成的损失和教训进行总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查:调查危机发生的原因,究竟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上的原因,还是起因于公司外部的不可控因素;  (二)总结: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反思研究,对所采取措施的得失进行全面总结;  (三)评价: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阶段中的每项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为下一步的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四)整改: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置措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弥补突发事件发生整个过程的漏洞。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甚至除名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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