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次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 盘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相关资料交证券部存档,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 38 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归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公司向其出示《保密告知书》。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