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次
中国北京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五月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会计师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4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746 号),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修订稿)》等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授权,202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上述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 80,000.00 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I.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II. 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I.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II.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I. 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II.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I.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II.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I.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II.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公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I.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i.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②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份;③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⑥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息;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 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ii. 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如下:A.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B.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C.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D.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E.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II.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A. 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 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B.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 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 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 律程序作出决议; C. 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D. 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F.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G.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H.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 他情形。 III.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 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C.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F.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G.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 公司董事会提议; B. 债券受托管理人 C.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D.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含 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600 公里能源互联网用海底线缆 项目 合计 97,299.81 8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18)担保事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20)债券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1)本次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已获得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该等授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相关内部规则制度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条款和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担保事项(如提供)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函、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和上市交易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等相关的所有事宜; (11)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13)除第 5 项、第 6 项、第 10 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有效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同意注册批复后,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成日。 (二)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截至目前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逐一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他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基本管理规则和制度,且发行人各个机构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年产 600 公里能源互联网用海底线缆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会用于核准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上市不属于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 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报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045 号《审计报告》、信会 师 报 字 [ 2022 ] 第 ZB10417 号 《 审 计 报 告 》、 信 会 师 报 字 [ 2023 ] 第ZB10745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20221231 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04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9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4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1231 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20221231 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基本管理规则和制度,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以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且各个机构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因此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6%。 根据前述第 1、2 项,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因此,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和《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为: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股)号 河北中创电子商务股权投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朗希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 银河粤科(广东)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二) 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股东情况持有发行人 17,695.1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6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波泽链通、宁波泽旺、刘宽清、张会志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三) 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及权利受限制情况置 股 份 质 押 , 占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49.8832% , 占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置 股 份 质 押 , 占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17.5630% , 占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股 份 质 押 , 占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71.1034% , 占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股份质押,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4.52%,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782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上述股份质押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数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具备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未发生变更,符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营发展需要,华通线缆的经营范围由“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为“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上述的经营范围变更尚需提交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的业务经营未发生变更,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注册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 占营业成本 的比例 采购瓦楞轴等 采购商品 市场定价 2,426.50 0.55% 路通辅料 电缆轴盘 购买劳务 维修费 市场定价 6.67 0.00% 理研华通 采购商品 采购原材料 市场定价 0.97 0.00% 小计 326.80 0.07% 注:2022 年度与路通辅料的交易额,包含路通辅料、泽宏辅料的合并交易。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 占营业收 年度 交易类型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 称 入比例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市场定价 2,527.19 0.49%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市场定价 77.20 0.01% 销售商品 电费 市场定价 0.60 0.00% 理研华通 销售商品 原材料 市场定价 14.95 0.00% 小计 2,694.08 0.52%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市场定价 1,101.49 0.21% 三利石油 提供劳务 技术服务费 市场定价 7.38 0.00% 小计 1,108.87 0.21% (3)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 2022 年租金 华通线缆 理研华通 房屋建筑物 28.36 张文勇、郭秀芝 华通线缆 房屋建筑物 14.64 张宝龙、张玉梅 华通线缆 房屋建筑物 8.10 张书炎 易缆国际 房屋建筑物 6.00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24.60 (1)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余额 理研华通 1,677.96 1,677.96 1,677.96 小计 1,677.96 1,677.96 1,677.96 注:借款利息参考同期贷款利率由公司与理研华通协商确定。 (2)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存在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并由合并范围内主体间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近亲属为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除发行人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A、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关联方(含合并范围内主体)新增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信达科创 1,000.00 2022/12/24 2025/12/22 是 信达科创 1,000.00 2023/6/28 2026/6/28 否 华通线缆 6,400.00 2023/5/13 2026/5/13 否 华通线缆 5,000.00 2022/12/12 2025/12/12 是 华通特缆 1,000.00 2022/10/20 2023/10/19 否 华信精密 1,000.00 2022/10/20 2023/10/19 否 信达科创 1,000.00 2022/12/24 2025/12/22 是 信达科创 1,000.00 2023/6/28 2026/6/28 否 华通线缆 6,400.00 2023/5/13 2026/5/13 否 B、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关联方(含合并范围内主体)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新增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30.00 2022/12/30 2025/12/30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30.00 2022/12/30 2025/12/30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80.00 2022/12/30 2025/12/30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80.00 2023/10/29 2026/10/29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140.00 2022/12/30 2025/12/30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200.00 2023/4/30 2026/5/5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379.58 2023/5/5 2026/5/5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426.69 2023/4/30 2026/5/5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800.00 2022/12/30 2025/12/30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华通线缆、张文东、陈淑 英、张文勇、郭秀芝 华通线缆 1,000.00 2023/6/28 2026/6/28 否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1,000.00 2023/6/13 2023/5/30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华通线缆、张文东、陈淑 英、张文勇、郭秀芝华通线缆、张文东、陈淑 英、张文勇、郭秀芝华通线缆、张文东、陈淑 英、张文勇、郭秀芝华通线缆、张文东、陈淑 英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1,000.00 2022/11/9 2023/11/9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 张文勇、张文东 1,500.00 2022/11/23 2024/11/23 是华信精密、华通特缆、信达科创、华信石油、张文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淑英、 张瑾、王潇潇 华通线缆 2,000.00 2022/12/26 2023/6/29 否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2,000.00 2022/11/11 2023/11/11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郭秀芝、张文 东、陈淑英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2,912.75 2022/10/11 2025/10/11 是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 军、张宝龙张文勇、张文东、张书 军、张宝龙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3,000.00 2023/12/6 2026/12/6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3,800.00 2023/7/7 2025/12/30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4,000.00 2023/3/21 2026/3/21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4,200.00 2023/5/30 2023/5/30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华通特缆、张文勇、张文 东、郭秀芝、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文 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文 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文 东、陈淑英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郭秀芝、陈 7,000.00 2023/3/27 2026/5/5 否 淑英、张瑾、王潇潇 张文勇、郭秀芝 10,000.00 2023/9/16 2026/9/16 否 (三)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发生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报告期内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除以下情形外,发行人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一)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及房产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新增向第三方租赁土地及房产的情况如下:序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面积(㎡) 期限号 芜湖安得智联 华通线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大 2023.3.1- 科技有限公司 缆 桥北侧 300 米顺弘杰仓库 2024.2.28日,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新增向第三方租赁土地及房产的情况如下:序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面积 期限号 Ssangyong Electrical 3335.99 平 2020/7/20- Equipment Co., Ltd. 方米 2025.6.19 Republic of Korea PLOT.4-12, BLOCK STARWAYS Dundani Mkuranga coast 1840 平方 2019/4/1- GROUP LIMITE region,Tanzania- 米 2024/3/31 workshop PLOT.4-12, BLOCK STARWAYS Dundani Mkuranga Coast 1776 平方 2023/1/1- GROUP LIMITE Region,Tanzania-Steel 米 2025/12/31 Pipe workshop PLOT.4-12, BLOCK STARWAYS Dundani Mkuranga Coast 2142 平方 2023/1/1- GROUP LIMITE Region,Tanzania-Cement 米 2025/12/31 Pole workshop Room 501, Samjeong Green Core 101-dong, 66.302 平 2021/6/18- Gangseo-gu, Busan (二) 发行人拥有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外取得的 1 项注册商标完成了续展,具体情况如下:序 他项 所有人 商标样式 类别 注册号 权利期限号 权利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序 专利 授权公告 他项 权利人 专利权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号 类型 日 权利序 专利 授权公告 他项 权利人 专利权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号 类型 日 权利 一种分层纵包纸扁 ZL20211 电线及其制作设备 0664462.3 华通线 一种同心双层连续 ZL20211 石油 及方法 ZL20222 实用 充电桩电缆冷却液 ZL20222 实用 泄漏检测装置 2161595.1 新型 ZL20222 实用 一种具有发泡铠装 ZL20222 实用 层的抗冲击电缆 3249506.5 新型 华通线 一种加热管缆的井 ZL20171 口悬挂器 0324736.8 科创 湿式电插头投捞式 ZL20211 用方法 设置有泄露检测装 ZL20222 实用 置的充电桩电缆 2161591.3 新型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保定分所出具的《境外专利情况说明》、北京煦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专利情况说明》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外新增取得的专利及专利证书情况如下: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地区号 一种测井封装光 信达科创 纤管缆及其制备 2792131 2020.10.20 2040.10.20 专利 斯 方法 信达科创 2019.3.18 2039.3.18 印尼 均质处理工艺 3944 专利 信达科创 2019.6.18 2039.6.18 印尼 套钢管道及其加 3375 专利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地区号 工工艺 注:上表第 2 项专利此前已获授权,本次为新增取得专利证书。 (三) 长期股权投资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控股或参股企业。除以下情形外,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旭石油持股 51%的华庞装备已完成清算及注销程序,具体情况如下:市金湖县税务局税控设备收缴证明》,华庞装备税控盘因申请注销被收缴。证明》(金税一税企清[2023]13780 号),华庞装备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08319231)公司注销[2023]第 04040001 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华庞装备注销登记已经该局核准。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华通国际基本信息变更如下: 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华通国际(亚太)有公司名称 限公司)公司编号 2113322成立时间 2014 年 6 月 26 日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公司董事 张书军住所 香港岛西区上环文咸东街 49 号庆丰商业大厦 12 楼经营范围 一般国际贸易业务,香港公司法律禁止经营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业务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釜山电缆基本信息变更如下:企业名称 釜山电缆与工程株式会社成立时间 2019 年 1 月 17 日注册资本 13,418,100,00 韩元公司董事 Dou Yulong, Xiao Li, Kim Seungil住所 zip code 46742经营范围 线缆产品制造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属于前五名供应商且合同金额排名靠前)如下:序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号 (万元) 期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属于公司前五名客户或有重要影响且合同金额排名靠前)如下: 合同金额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万元/万美 合同签署时间 号 元) (二)授信、借款及融资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授信、借款及融资合同(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如下: 借款/授信序 贷款人/ 借款人/ 金额(万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号 授信人 被授信人 元) 授信期限自 华通线缆房产、土地抵押担 交通银行股 2022 年 4 保;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 唐山分行 2023 年 4 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 月 29 日 配偶王潇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授信期限自 华通线缆房产、土地抵押担 交通银行股 2022 年 4 保;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 唐山分行 2023 年 4 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 月 29 日 配偶王潇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国家开发银 行 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 广发银行股 石家庄分行 王潇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中国进出口 2021/9/17- 华通线缆房产、土地抵押担 银行河北省 2023/9/16 保;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提 分行 供连带责任保证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2022/8/10- 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 有限公司唐 2023/8/9 宝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山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 特种线缆、张文东、陈淑英、 份有限公司 2022/5/26- 唐山市丰南 2023/5/19 保证 支行 (三)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二)关联交易”章节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产生,该等款项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其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足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查阅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均有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股东大会均有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或公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及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会议所作决议均有正式文本文件或予以公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在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纳税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发行人上市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当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47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余额人民币 180,202,403.56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39,520,548.27 元,与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的差额为人民币 140,681,855.29 元,差额形成的原因为:(1)141,500,000.00 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产生的银行净利息收入 720,372.63 元;(3)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97,772.08 元。 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47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余额 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元) 发行人 交通银行唐山西城支行 132400000013000358803 36,397,817.12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发行人 8015100000006256 26,011.1 京分行朝阳支行 发行人 唐山银行裕华支行 053600150003800000417 13,342.6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 发行人 311900028810808 11,578.95 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 发行人 50756001040036885 1,150.99 山复兴路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16010078801200001866 2,438.88 司唐山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信达科创 16010078801000002092 831,111.30 司唐山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华通特缆 16010078801100002091 1,455,091.93 司唐山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釜山电缆 NRA50756001048400000 782,005.33 山胜利路支行 余额 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发行人 50799801040000487 - 山分行国际金融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发行人 50799814040014382 - 山分行国际金融部 合计 39,520,548.27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了《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49 号),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单笔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1 项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案件。“北京万瑞”)合同纠纷一案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北京万瑞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要求北京万瑞返还货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利息,被告万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科技”)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于同日请求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万瑞及万瑞科技名下价值理案件通知书》((2023)冀 0207 民初 2236 号),通知华信石油本案已于 2023年 4 月 21 日立案。 针对华通巴林诉讼事项,根据巴林当地律师事务所-哈桑拉迪事务所(Hassan Radhi & Associates)提供的相关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巴林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索赔金额将案件指定给移交给高等民事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预计此案将延期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做出判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违法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更新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回复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600 公里能源互联网用海底线缆项目,该项目产品为海底电缆和海底光电复合缆,主要应用于海上能源运输。该项目用地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前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区别与联系,是否为新开发产品,主要技术难点,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2)该产品的目标客户群体,结合目标市场发展空间、在手订单、竞争对手产能和扩产计划等说明是否存在新增产能消化风险;(3)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取得障碍,若不能按时取得用地时公司的应对措施;(4)公司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发行人的主导产品,包括以进户线为代表的中低压电力电缆,及以潜油泵电缆为代表的电气装备用电缆。自 2014 年以来陆续攻克了连续管制造的设备与工艺难题,并向作业装备延伸,子公司华信石油定位于连续油管作业机销售与技术服务,公司在油服领域的布局已初步成型并逐步延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项下“C3831 电线、电缆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被列为鼓励类项目,“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被列为限制类项目,“地下矿山使用非阻燃电缆”被列为淘汰类项目。此外,“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等油气装备相关项目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鼓励类项目。 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即为允许类项目。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3)发行人仅部分产品涉及“限制类”情况 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电缆产品中的“潜油泵电缆”、“海洋探测电缆”,以及油气装备产品中“油气钻采专用产品”、“油气田作业设备”类各项连续油管、液压控制管、智能管 根据发行人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仅部分“中压交联电(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各期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限制类项目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基于上述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上述限制类产能进行生产技术和工艺改造升级,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通过对干法交联生产线进行电器控制系统改造升级,以便于生产操控;2022 年对干法交联生产线的Ф60MM 挤出机进行替换,提高生产效率,以便降低生产线单位产量能耗、单位产量废水及污染物排放,同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降低生产安全隐患。因此,发行人对限制类产能积极实施改造升级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要求。 (4)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基于以上,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营;公司已对限制类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公司及子公司现有电缆生产项目、拟投资项目等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改委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经发行人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2 年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含 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600 公里能源互联网用海底线缆 项目 合计 97,299.81 8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相关说明,通过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发行人将引进一系列海缆产品生产线先进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人员,实现对多种规格型号海底电缆和海底光电复合缆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进一步扩展电线电缆的产品结构,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并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励类”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600 公里能源互联网用海底线缆项目”拟投产的海底电缆及海底光电复合缆产品,是公司现有主营产品之技术与工艺在海洋环境下电力传输和通讯传输应用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实现对多种规格型号海底电缆和海底光电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政策文件,我国落后和过剩产能主要集中在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 16 个行业。 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相关说明,近年来国家就鼓励和引导电线电缆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支持连续管行业、海底电缆行业发展陆续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简要如下:序 颁布部 文件名称 日期 主要内容号 门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聚焦新一代新能源、新材 国民经济和社 料、高端装备、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 会发展第十四 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 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引导企 划和 2035 年远 业深耕传统出口市场、拓展新兴市场,扩大与周边 景目标纲要 国家贸易规模,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培育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 “十四五”国 企业、科技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量质齐 升,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配套、融通发展,产业链 产业发展规划 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持续增强。 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 系,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协调推进海 “十四五”海 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畅 通陆海连接,增强海上实力,走依海富国、以海强 划 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加快建设中 国特色海洋强国。 全面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基础高级 中国电线电缆 中国电 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强产业支撑体系的能力建 行业“十四 五”发展指导 协会 升级;以全球禀赋促进发展,积极融入双循环发 意见 展。宜出具《证明》,确认“华通线缆及其子公司现有电缆生产项目、拟投资项目等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改委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20221231 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相关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 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 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 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 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 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 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 控股子 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 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控股子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公司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场地租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 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 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 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 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 控股子 公司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 控股子 公司 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矿 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 装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机制 造;特种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 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关 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 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 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 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 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 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 造;电气安装服务;电线、电缆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电线、电缆经营;橡胶制品销 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 据服务;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广告发 布;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 售;广告设计、代理;5G 通信技术服务;办公用品销 控股子 公司 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 元器件批发;电子真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 易经纪;销售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非融资担保服 务;融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本省产业政策禁止或限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制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 经营,限制经营的待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控股子 公司 代理;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 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液压动 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机械电气 控股子 公司 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线、电缆经营。(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 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 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 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润滑油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 华庞装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仪器仪表 (已于 20 控股子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材料 公司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 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 注销)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 电感器制造;电动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 造;五金产品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销 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 租赁经营服务;水产品零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 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饲料原料销售;低温 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暖服 务;供冷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物进出口;装卸搬运;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机械设 控股子 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特种设备销 公司 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 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海洋 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 发;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电机及其 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气设 控股子 公司 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 理;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控股子 一般国际贸易业务,香港公司法律禁止经营项目之外的 公司 所有其他业务 华通控股 控股子 公司 坡) 华通线缆 控股子 公司 坡) 控股子 公司 与发行 是否存序 公司名称 人的关 经营范围 在房地号 系 产业务 控股子 公司 电缆制造及销售;化学品(不包括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危 永兴喀麦 控股子 险品)、橡胶、五金、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和 隆 公司 技术的进出口(依照当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开采的物 品除外) 华通哈萨 控股子 电线产品制造,为了实现公司目标可实行法律不禁止的 克 公司 经营活动 控股子 公司 控股子 公司 控股子 公司 俄罗斯信 控股子 达 公司 控股子 电线产品制造,为了实现公司目标可实行法律不禁止的 公司 经营活动 机车、特种电缆及电梯用电线、线缆以及 PVC(聚氯乙 参股子 烯)材料、附属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并提供 公司 上述产品的保养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范围的附属公司华庞装备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程序,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政府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8 项,用途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 6 项,均为工业用途,不存在持有的房屋涉及商业用途的情形;发行人参股子公司理研华通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因此,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理研华通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以下 1 项境内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情况:序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期限号 (㎡) 华通线 理研华 车间及 2023.1.1- 缆 通 办公楼 2023.12.31 根据发行人相关说明,上述对外出租自有房产系发行人闲置自用车间及办公楼,不涉及商品房出租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业务,不涉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不涉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根据《20221231 审计报告》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除上述闲置自用厂房、仓库及相关配套建筑对外出租外,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案募投项目情况;现有主营业务、募投项目进行对照;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料;查阅了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或说明邮件;公司的经营范围,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境内持有土地、房产情况;具的承诺函。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