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_0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次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3第003463号致: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公告新增股东临时提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通知》其他事项不变。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第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执行董事姜英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3年5月11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3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及所持表决权情况如下: 其中: A 股股东人数 15 H 股股东人数 1 其中: 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286,354,268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27,950,788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9.50803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134816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84,498,668 99.964898 1,855,600 0.035102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17,954,009 95.614501 7,226,779 3.170324 2,770,000 1.215175 227,950,788合共 5,502,452,677 99.785061 9,082,379 0.164706 2,770,000 0.050233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A 股 5,286,079,568 99.994804 274,700 0.005196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17,954,009 95.614501 7,226,779 3.170324 2,770,000 1.215175 227,950,788合共 5,504,033,577 99.813730 7,501,479 0.136037 2,770,000 0.050233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84,874,968 99.972017 1,479,300 0.027983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17,954,009 95.614501 7,226,779 3.170324 2,770,000 1.215175 227,950,788合共 5,502,828,977 99.791885 8,706,079 0.157882 2,770,000 0.050233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86,004,168 99.993377 350,100 0.006623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27,765,788 99.918842 185,000 0.081158 0 0.000000 227,950,788合共 5,513,769,956 99.990296 535,100 0.009704 0 0.000000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84,664,554 99.968036 1,689,714 0.031964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27,762,288 99.917307 188,500 0.082693 0 0.000000 227,950,788合共 5,512,426,842 99.965939 1,878,214 0.034061 0 0.000000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85,910,268 99.991601 444,000 0.008399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27,762,288 99.917307 188,500 0.082693 0 0.000000 227,950,788合共 5,513,672,556 99.988530 632,500 0.011470 0 0.000000 5,514,305,05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01,894,243 98.402301 79,285,935 1.499823 5,174,090 0.097876 5,286,354,268H股 11,937,000 5.236657 215,819,788 94.678237 194,000 0.085106 227,950,788合共 5,213,831,243 94.551012 295,105,723 5.351640 5,368,090 0.097348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5,229,174,347 98.918349 57,169,821 1.081460 10,100 0.000191 5,286,354,268H 股 103,695,479 45.490292 124,255,309 54.509708 0 0.000000 227,950,788合共 5,332,869,826 96.709735 181,425,130 3.290082 10,100 0.000183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并投票 股份数量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A 股 4,882,973,570 92.369397 0 0.000000 0 0.000000 5,286,354,268H 股 222,293,038 97.517995 5,112,750 2.242918 0 0.000000 227,950,788合共 5,105,266,608 92.582230 5,112,750 0.092718 0 0.000000 5,514,305,056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议案号 赞成(票) 比例(%) 反对(票) 比例(%) 弃权(票) 比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A 股股东分段情 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持股 1%-5%普通股股东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中,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一般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