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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

股票简称:漳州发展             股票代码:000753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发展”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1)漳浦盐场 100MW(128.6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 196MWp 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项 目, (3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灿 坤 工 业 园 区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一 期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目前,严峻的环境及能源问题日益引发全球广泛关注,“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国际社会重要议题,全球大多数国家已先后提出碳中和时间表,而光伏、风电等作为降本增效路径清晰的清洁能源,碳中和共识将促使全球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再度加速。据 IEA 预计,2022 年至 2027 年期间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将增加 2,400GW,年均增长 480GW,至 2025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超过煤炭;同时,2022 年至 2027 年期间光伏发电装机量增长将领跑所有能源,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将在 2024 年超越水电,2026 年超越天然气,2027 年超越煤炭,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力来源。         (单位:GW)                        (单位:GW)   数据来源:IEA《2022 年可再生能源》报告 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 值,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 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通知,作为“十四五”时期加 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文件明确 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 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 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2022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扩大内需战略规划 纲要(2022-2035 年)》,文件明确大幅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建设多能互补 的清洁能源基地。由此可见,当前新能源产业发展肩负我国清洁能源转型、国 家能源安全保障及稳经济、促增长三大重要使命。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2022 年-2023 年中国光伏产业 发展路线 图》,2022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达到 230GW,创历史新高。未来,在光伏发 电成本持续下降和转换效率持续提升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全球光伏新增装机 仍将快速增长。2022 年全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 87.41GW,累计光伏并网装 机容量达 392.6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为全球第一。预计 2023 年全国新增 光伏装机容量最高可达 120GW。图:2011-2030E 全球光伏年度新增装机规模       图:2011-2030E 国内光伏年度新增装机规模          (单位:GW)                          (单位:GW)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022 年-2023 年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      截至目前,国内已发布“十四五”风电及光伏新增装机目标的省市共规划   光伏风电装机容量约 874GW,其中光伏项目约 500GW 左右,占比近 60%,对   应“十四五”年均装机目标约 100GW。在产业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的双重   作用下,全国光伏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可参与国际竞争并取得   领先优势的产业,预计“十四五”时期将形成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并举的   发展格局,未来光伏产业高景气度将持续。      福建省漳州市沿海地区年太阳辐射总量 4,800-5,400MJ/m2,平均日辐射总   量可达 20MJ/m2,是福建省内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   为其发展光伏发电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021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   布《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各   县(市、区)积极申报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福建省 24 个试点单位中   漳州地区占 8 个,数量及装机规模均居福建省第一位。2022 年 10 月,福建省发   改委发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2022 年集中式光伏试点项目名单   的通知》,名单中福建省 2022 年集中式光伏试点项目装机容量共 1.77GW,漳   州地区达 1.24GW,占比 70%以上。      《福建省“十四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中提出持续提升能源高效利用水   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结合   创建国家新能源产业示范区,支持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工业园区、大型商   场、交通场站等建设屋顶太阳能光伏分布式发电,积极发展光照资源较好地区的建筑一体化技术,适度建设海上养殖场渔光互补项目,研究试点农光互补项目,力争“十四五”全省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 300 万千瓦。《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将新能源产业列为“三大三新”产业集群之一,围绕“核、储、风、氢、光”五大能源,努力探索“核光风储氢一体化”的发展路径;推动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构建形成从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到系统集成、电站工程总承包的产业链;至 2025 年全市实现新能源产业产值达 500 亿元,打造东南沿海最大的清洁能源基地。  在政策大力支持下,漳州市充分发挥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以资源带动产业发展,大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目前,漳州市在光伏组件、光伏玻璃、光伏支架等光伏产业链重点环节均已引进或培育出国内知名企业,初步建立起光伏产业集群优势。  国家、省、市出台一系列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漳州市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指示,2021 年 10 月,公司董事会决策调整《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确立了“以绿色智慧城市建设为先导,聚焦新能源、生态环保、绿色建造、低碳出行,走出漳州,面向全国,成为行业领先的城市运营服务商”的战略发展规划,着力打造新能源业务板块,并于 2022 年剥离原有房地产业务。新能源业务板块是公司实现业务转型的最重要一环,目前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已在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光伏组件制造、海底电缆制造、充电网建设等领域实现布局,构建新能源全价值产业链。  作为漳州市国资委下属重点国有上市公司,随着漳州市新能源产业的高速发展,公司新能源业务将借助独特的区位和竞争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方面,公司属地优势及国有上市平台资本优势有利于获取本地光伏资源,同时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新能源产业作为漳州市定位的“三大三新”新兴产业集群,更需要公司作为本地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发展中发挥骨干、示范、支撑和引领作用。公司坚持自主开发及与能源央企合作开发相结合,加快推进 2022 年福建省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与县区域国企合作,积极拓展区域公共机构、国有物业及工商企业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以资本赋能产业发展模式,与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合作打造福建省光伏组件制造示范性基地,与电缆生产龙头企业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建福建省首家海底电缆生产基地,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布局漳州市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在漳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中承担了重要角色。(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入漳州地区集中式光伏及重要工业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应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导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加速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和效能,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能耗,符合国家发展绿色清洁能源的发展思路。 新能源业务板块是公司面向“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新增的业务单元,也是公司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助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举措。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大幅提升公司光伏发电的装机规模及占比,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竞争地位,项目的推进将有助于公司快速积累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经验,为公司推进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布局、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奠定良好基础,加速实现公司业务转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提高,营运资金更加充裕,资产负债结构更为合理。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投建及并网发电,公司新能源业务将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收入将得以提升,盈利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漳浦盐场 100MW(128.6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 196MWp 屋顶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漳州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20MWp)和补充流动资金,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较大,并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的需求,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影响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以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同意认购不低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总数的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漳州发展股份比例合计数(最终发行数量由漳州发展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漳龙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同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漳龙集团将不继续认购。  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等有权部门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最终需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 次 发 行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过 本 次发 行 前 公司 总 股本 的 30%, 即 不 超过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漳浦盐场 100MW(128.6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 196MWp 屋顶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漳州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20MWp)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合计 50,000.00 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7.78%,不超过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获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报告如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12 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97,444,321 股,该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5,739,208.04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992,147.59 元;对于公司 2023 年     度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形进行测算:         情形 1: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         情形 2: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保持不变;         情形 3: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下降 10%;         (6)在预测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股)                              991,481,071.00   991,481,071.00 1,288,925,392.30假设 1: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573.92         8,331.31          8,331.3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99.21        -2,789.29        -2,789.29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840           0.0840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840           0.08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281           -0.02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281           -0.0281假设 2: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保持不变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573.92         7,573.92          7,573.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99.21        -3,099.21        -3,099.21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764           0.076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764           0.07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313           -0.03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313           -0.0313假设 3: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下降 10%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573.92      6,816.53      6,816.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99.21    -3,409.13      -3,409.13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688         0.0688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64       0.0688         0.06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344        -0.03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13      -0.0344        -0.0344       注:上述测算中,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测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     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     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3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     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     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项目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有效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公司将加快新能源赛道投资步伐,积极参与集中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制造、海底电缆生产等重点项目投资,推进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布局,实现多元化发展业态。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效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增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四)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漳龙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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