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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

            !"#$%&'()*+,-./0123456789:            国枫律股字[2023]A02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      *+,-./0123456789:       ;5?@ABC%DEF           国枫律股字[2023]A0211 号!"#$%&'()*+,-./01230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14点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80号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皮亚斌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A6789:;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6,981,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981,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981,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6,981,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同意46,981,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N6LOPQR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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